东府办〔2014〕11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00:00:53

东府办〔2014〕11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与金融

产业融合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典型示范

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东莞市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加快推进

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5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1+8”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32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激励作用,突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遇到的瓶颈问题,促进节能服务产业与金融产业融合,加快推进电机能效提升与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建设,探索节能新模式、新路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根据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东莞市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率先在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领域开展试点示范,通过财政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立保函补助专项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技术改造,加速推进我市节能、金融和产业“三融合”,为我市完成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加快推动节能技术改造。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财政资金适度扶持的原则。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积极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将促进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列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支持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是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借鉴其他地区促进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结合的经验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探索节能服务新模式,以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为切入点,逐步扩展到电机能效提升领域和整个节能技术改造领域。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金融机构参与节能技术改造新模式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通过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立保函补助专项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方式,以我市相关金融组织机构为依托,通过试点,到2016年底,争取构建金融机构参与节能技术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并在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加快推动典型节能示范项目建设

市财政在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6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立保函补助专项资金,在“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预拨奖励资金中,累计安排2000万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推动试点金融机构为我市电机能效提升和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支付保函。争取到2016年底,推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电机能效提升总功率30万千瓦以上,其中,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或淘汰更新)总功率3万千瓦,折1500标准台;实现年节电量超过3亿千瓦时。

(三)促进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大力资助与支持,加快提升我市节能技术服务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我市节能技术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在2016年底前,实现电机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投资超2亿元,带动金融机构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或用能单位提供不少于3亿元规模的融资支持。

三、实施步骤

2014年,出台相应的政策,明确各部门分工,并根据职能细化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细则。至少确定一家金融机构承担试点工作,并由财政部门和试点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为重点领域,年底前落实首批3-5家试点示范项目。

2015年,推动建立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用能单位及其节能技改需求信息库,加强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做好向银行推荐项目的筛选工作。将工作重点扩展到整个电机能效提升领域,至少确定两家金融机构承担试点工作,助力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加快开展。

2016年,总结试点经验,实施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研究完善节能服务和金融产业融合的政策体系,在整个节能技术改造领域,大范围推广第三方信用担保、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新模式,支撑我市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主要措施

(一)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立保函补贴专项资金

工作要点:市财政从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在试点期间,安排600万元,对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金额的3%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项目由国家、省或市备案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实施;金融机构应在东莞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和市财政部门签订了相应的合作协议;在项目实施完工、节能效果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下,金融机构需向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不可撤销的支付保函。

主要程序:

1.签订合同。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以及金融担保机构分别签订协议,约定相关条款,明确权利责任。

2.完工验收。项目实施完工后,由节能服务机构或用能单位提出申请,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核定项目的节能效果。项目节能效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保函生效,金融机构对节能服务机构承担不可撤销的支付责任;项目节能效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机构对用能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申请与审核。金融机构每季度集中向市经信局提出补贴申请,市经信局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贴计划,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4.资金拔付。资金补贴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二)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工作要点:市财政在“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预拨奖励资金中,累计安排2000万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按金融机构执行合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分期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试点金融机构专户,试点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池10倍的规模进行信贷放大,本着“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审批从简”的原则,对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如实际需要的风险补偿资金超出资金额度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补偿标准: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立支付保函发生风险损失的,市财政在不超过各金融机构实际开出保函总额的10%限额内,据实给予风险损失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过10%限额的部分,超出部分由相应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三)构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体系

工作要点:确保节能效果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现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的基本要求,而如何认定节能效果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市经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甄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并委托核查机构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将作为评定项目节能效果的主要依据。财政部门需按一定标准安排核查工作经费。

监管要求:核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核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审核资格,不得再参与相关审核业务;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协调联动

将在节能技术改造领域推广应用金融担保列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搭建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平台,聚合各方力量,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促进政府、金融机构、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等要素良性互动,实现节能技术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

(二)加强监管,提高绩效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的体制机制,坚持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导向,完善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高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金融机构,除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外,还责令其不得再参与相关保函业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抄送金融监管部门。

(三)广泛宣传,积极推动

通过《东莞日报》、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阳光网作专版、专刊、专题报道,举办形式多样的推广会、交流会,提高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对推广金融机构担保模式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快实施电机能效提升等重点节能技改工程,实现技术节能。

六、实施时间

结合东莞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本方案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之后再根据试点情况研究推广。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277.html

本文关键词: 东莞市, 东府, 东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