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4〕92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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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9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村(社区)公共

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强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东莞市加强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水平,切实保障基层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村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社文发〔2011〕11号)、《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粤发〔2010〕12号)、《东莞市建设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东委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村(社区)文化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重心下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推动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深入基层、惠及群众,切实加强村(社区)基本文化场地设施建设、基本文化服务项目提供、基本文化活动开展、基本文化服务队伍配备、基本运行经费保障,确保村(社区)基层群众学习有指导、活动有场地、参与有组织、体验有项目、反馈有渠道,基本均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注重效能。以群众需求、群众满意为导向,针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条 贴近群众。根据村(社区)居民对文化的需求、参与程度以及产业发展服务等,优化完善村(社区)文化设施的服务功能。

第五条 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村(社区)的人文优势以及群众审美需求特点、接受能力等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形成村(社区)文化服务的特色和品牌。

第六条 综合利用。协调利用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村(社区)的文化服务资源,深化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互联互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采取“一室多用”、“一场多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村(社区)文化资源的服务效用。

第三章 加强村(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条 实施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标准配置。各村(社区)按照不低于“五个有”的标准,建设文化服务设施,配置文化器材设备。各镇街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服务人口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形成资源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完善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各镇街要发挥主导作用,科学统筹辖区内村(社区)继续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优化完善村(社区)文化设施的服务功能、配套设施等,结合村(社区)的文化传统或风俗习惯,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阵地作用,及时更新设施设备,开辟新的服务功能。

第四章 提高村(社区)文化服务效能

第九条 实行村(社区)文化服务综合集成。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整合面向基层的各类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基层服务点,包括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形成村(社区)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各类服务综合集成。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面向农村、社区的政策宣传、基层党建、文化活动、社区教育、科普普法、农技辅导、权益维护、体育健身等服务资源,形成全市村(社区)基层“一个平台,多样服务”新格局。

第十条 建设村(社区)图书馆服务点。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进一步完善以东莞图书馆为中心馆、各镇街图书馆为总馆、各村(社区)图书服务点为分馆的东莞市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东莞图书馆要充分发挥规划布局、业务指导、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中心馆功能。各镇街图书馆要统筹辖区内各村(社区)服务点建设和流动服务,具体负责全镇街基层群众阅读需求调研,对村(社区)按需配置图书并定期更新,村(社区)服务点人员培训上岗、业务指导和定期考核,推动实现镇街区域范围内阅读服务的专业化和均等化。

第十一条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联动机制。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完善全市文化服务联动机制。市文化馆要着眼于丰富和繁荣村(社区)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充分发挥业务指导、活动组织、人员培训、行业服务、平台支撑等功能,指导和帮助各镇街文广中心提升专业素质及业务能力。各镇街文广中心要将帮助和支持村(社区)组织开展生动丰富的群众文化活动作为中心任务,逐步实现村村(含社区)有文艺队伍、有特色文化品牌、有群众文化能人。

第十二条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依托统一的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宣传推广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群众公共文化服务信息获取手段,扩大公共文化服务受众,增强公共文化供需互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章 加强村(社区)文化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东莞市文化志愿者协会。组建东莞市文化志愿者协会,吸收全市文化志愿者、文化管理员为协会成员,由文化志愿者协会从专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为全市基层文化队伍发展提供专业支撑。市镇两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采取社工+志愿者服务模式运行,建立和完善文化志愿者协会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逐步提高村(社区)文化管理员待遇。村(社区)文化管理员可从有经验的群众文化骨干、文化能人、文化志愿者、外来务工人员中招聘,也可以吸引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公共财政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村(社区)文化管理员福利待遇,推动实现基层文化管理员专业、专职、专心,稳定基层文化管理员队伍。

第六章 丰富村(社区)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生动丰富的文化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紧密围绕村(社区)群众的文化需求,活跃村(社区)文化活动,以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核心,以文化设施为载体,以优秀传统文化和特色文化为切入点,搭建文化活动平台,用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活动吸引村(社区)群众参与,在丰富群众日常文化生活的同时,提升群众文化素养。

第十六条 培育特色文化品牌。充分挖掘村(社区)特色文化资源、文艺人才资源,依托广场文化、学习文化、传统文化、家庭文化、校园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村(社区)特色文化品牌。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村(社区)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文化传承和特色文化进入村(社区)日常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搭建村(社区)文化综合服务平台。搭建政策指引、专业指导、活动策划、展览展示、辅导培训等文化综合服务平台,为提升村(社区)文化服务能力提供支撑。利用文化综合服务平台,为村(社区)文化能人、文艺爱好者开展创作和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村(社区)文化能人、文艺爱好者的作用。利用“千场文艺演出下基层”活动平台,让村(社区)优秀文艺作品参与演出。支持村(社区)自编自演、自娱自乐、自我服务,推动村(社区)群众在基层文化建设中“当主角、唱大戏”。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服务。结合村(社区)实际情况,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和服务提供,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章 推进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支撑。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村(社区)文化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制订相应的保障制度,保证村(社区)文化服务有序开展。各镇街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广中心,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村(社区)文化服务规划指导、政策指引、资金保障、人员培训、技术支撑等职责,切实帮助村(社区)开展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40号)和《关于村(社区)行政管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3〕530号)精神,市财政统一安排资金补助村(社区)公共服务开支。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保文化管理员薪酬、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费用等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及时到位,实现专款专用。同时,推动落实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扶持村(社区)公共文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扩大资源支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继续实施面向村(社区)的“文化惠民”工程,扎实做好市级文化资源的整合、梳理及配送工作。各镇街文广中心要切实承担起对服务区域内村(社区)文化服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配置、流动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完善激励机制。市财政、文化部门每年度对加强村(社区)文化服务作出突出贡献者,优秀村(社区)文化管理员,热心服务村(社区)群众的文化志愿者或文化能人,积极参与村(社区)文化服务的群众文化团队,以及村(社区)特色文化服务品牌项目等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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