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4〕10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4〕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拓就业岗位。结合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落实优惠措施,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办法》(东人发〔2011〕23号)规定,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上浮幅度根据省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执行),具体按《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执行。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岗位津贴。津贴对象自毕业起三年内,最长可申请24个月。津贴标准为中专(含中职、中技)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东人发〔2011〕22号)执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积极做好服务期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认真执行各项相关文件规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尤其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定数量的镇(街)、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开发的新增岗位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重点用于帮扶“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由各镇(街)自行安排。认真落实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转正定级等各项政策。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好面向服务基层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扶持自主创业等政策规定,畅通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努力拓宽基层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改善生活待遇。
(四)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经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户口管理部门,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凡我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在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和接收安置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待。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上浮幅度根据省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执行),具体按《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执行。
(七)落实补贴和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在莞自主创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办法》(东人发〔2011〕23号)规定,给予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并正常纳税经营,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给予2000-5000元创业成功奖励。2014年及以后年度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的要求,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镇(街)按8:2的比例分担。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都可给予财政贴息,具体按《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东府〔2014〕12号)、《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试行)办法》(东莞邮银发〔2014〕39号)执行。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
(九)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在莞各高校要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各镇(街)要注重创业园区、商城、专业市场等创业载体建设,根据《东莞市建设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实施方案(试行)》(东人函〔2010〕305号)的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载体申报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广、创业指导等服务。
(十)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自2014年起,市每年组织遴选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优秀创业项目,由市财政分3万元、6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资助,每年分别资助15个、10个、5个项目。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推荐参加省级资助项目遴选。创业项目资助申报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优化创业服务。积极实施“导师带徒”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家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志愿服务,包括对初始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经营管理辅导,对已完成创业培训并有完善创业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开业指导等。开展创业孵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征集、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评估、项目选址、开业指导等一系列免费的专业化创业服务。按创业孵化服务的成效给予社会服务机构500-5000元的服务费。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3号)执行。整合社会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专项活动推广、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等提供专业性意见,并以志愿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专业性服务,每次活动给予200元/人的津贴,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指导团队服务管理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2号)执行。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推广服务。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小、风险低,且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项目,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对经过评审纳入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提供人(机构)2000元的项目征集费。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项目征集推广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1号)执行。
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十二)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鼓励参加“青年就业培训计划”。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向有意从事相关行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技能培训项目,参训期间学员可以获得市财政给予15元/天的生活津贴,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青年就业培训计划操作办法》(东人发〔2011〕18号)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参加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相关产业知识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根据自身文化水平、技能状况以及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参训形式,自主提升技能。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完成相关考试认证后,可凭相关合格(资格学历)证书按类别及等级享受定额补贴,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自主参训补贴办法》(东人发〔2011〕17号)执行。
(十三)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扩大就业见习单位数量,加大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提高其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单位应优先招录训练合格的学员,学员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可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可以免去试用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市财政给予见习人员35元/天的生活津贴,给予见习训练单位1000元/人的训练补贴。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东人发〔2011〕21号)。
(十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在莞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选取专业创业培训机构,对毕业回莞报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政策、创业能力、创业实训等多形式多层次的普及性创业教育和培训。鼓励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创业培训班,在高校毕业生群体中稳步推行专业的“创业意识培训”(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创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具体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试行办法》(东人发〔2013〕53号)执行。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五)改进和加强就业指导。各在莞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在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就业创业典型宣讲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理性求职就业。发挥各级团委和社会组织力量,多渠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其顺利度过学习与就业的转换期。
(十六)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及校企对接活动。继续组织开展“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校企合作洽谈会”等专项服务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健全全市就业人才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在莞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十七)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镇(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建立台账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开展针对性服务。要通过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每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镇(街)要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就业普查活动,通过各种媒介、平台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十八)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毕业生离校前,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毕业生离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实施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的要求,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实施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2014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并属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的要求,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资金由市、镇(街)按8:2的比例分担。
(十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在莞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配足人、财、物,健全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要落实在莞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教师并由所在高校聘用的,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二十)延长就业指导服务年限。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年限延长至3年。在服务年限内,高校毕业生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就业、就业岗位信息推介、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加强跟踪指导,提高服务质量。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二十一)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二十二)加强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在莞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三)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十四)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在莞高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二十五)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在莞高校要加强各专业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专业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培养方案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三方调查发布制度。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镇(街)、各部门、各在莞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具体分工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局要牵头会同相关单位、镇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和协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企业了解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责,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十七)完善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局要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单位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建立数据交换和定期沟通机制,准确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动态,畅通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抓好政策落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实效的原则,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组织每年对各镇(街)、各部门、各在莞高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九)做好宣传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宣传、正面宣传。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国家和省的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就业导向。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城乡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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