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4〕9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促进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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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9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

社会化发展促进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促进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大力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多样化、专业化、常态化、制度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粤发〔2010〕12号)、《东莞市建设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东委办发〔2011〕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对象如下:

(一)文化类社会组织。指各种具有非营利性质的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基金会等。

(二)企业。指本市范围内有意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三)社会资本。指各种有意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文化实体创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服务提供的各类社会资本、基金、资金等。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各级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各类公办学校,市属慈善机构、青年团体、宗教组织等。

(五)文化志愿者。指志愿提供文化服务的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文化团体、文化类社会组织,从事文化管理或群众文化工作的骨干和积极分子,文化大师、专家学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文化人才,有文化艺术特长的大专院校学生,以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人员等。

第三章 重点领域

第三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开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涉及的各个领域,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以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化发展:

(一)文化设施建设。社会力量捐建、捐资助建和独资兴建用于开展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服务的设施,政府推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或给予一定的荣誉褒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相关公共文化单位提供业务和资源支持。

(二)文化平台建设。社会力量享有与公益性文化单位平等的地位,可通过工程招标、项目委托、资源采购等渠道,参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承接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三)公益性文化活动。社会力量可采用冠名资助、合作举办、出资协办、参与承办、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部分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可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创意策划、组织开展、宣传推介和衍生服务等。

(四)文艺创作生产。社会力量参与文艺创作生产,对符合群众需求、符合公益使用要求的优秀文化艺术产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使之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力量可在文化部门指导下,应用数字网络技术或新兴媒体,参与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服务。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艺术团体或社会资本投资创作的文化艺术作品,可参加政府举办的重大文化艺术评奖活动,享受与公共文化单位同等待遇。

(五)特色文化传承。社会力量可兴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特色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习、展示和传承基地,并开展公益展示、工艺创新、新品创作、传承培训等。

第四章 参与方式

第四条 各种社会力量可以结合各自特点,自主选择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政府重点对采用以下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资本给予政策扶持:

(一)建立组织。鼓励公益性文化机构发起组建公益文化行业协会。鼓励国内有知名品牌和服务特色的文化类社会组织到东莞发展。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管理服务,扶持全市各类文化类社会组织逐步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二)兴办实体。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文化场馆、文艺社团、社区文化服务机构等各类公益性文化实体,符合有关规定的,文化、民政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资助捐赠。鼓励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捐赠给政府实施公益运行的文化设施,一律纳入本市公共文化设施总体规划和建设布局,享受公共文化设施相关政策。

(四)自办文化。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职工文艺团队,配备文体设施。加强对企业自办文化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资金补助、业务辅导、人员培训和资源支持。引导和鼓励群众自办文化,大力扶持各种特色群众文化团队,以“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五)共建共享。建立健全由市文广新局牵头的东莞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资源统筹、力量整合、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各级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尽可能向社会开放自有文体设施。各类公办学校的图书馆(室),应尽可能纳入全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就近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向社会开放自有文化设施。市属慈善机构、志愿组织、青年团体、宗教组织等,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志愿服务。为各类社会组织、专业文化团体、企业、文化专家名人、文化能人等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引导文化艺术志愿者服务团队的建设,支持专业志愿者为社会提供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制度,搭建平台,为各类文化志愿者参与公益文化服务提供政策指引、信息发布,实现双向选择、自主参与,确保规范管理、后勤保障。

(七)反馈评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专业化、社会化评估制度,稳步推行第三方评估,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决策建议和反馈意见,吸引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参与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 推进措施

第五条 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扶持社会自办文化、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力度,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主体、渠道和方式多样化发展。

第六条 扩大购买服务。逐步加大政府面向全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实际需求,编制出台公共文化服务采购指导性目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杠杆,培育和扶持社会文化服务组织,逐步提高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水平。

第七条 完善奖励制度。推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设立荣誉和奖励制度,组织或个人捐建、捐资助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捐赠者可冠名纪念;按年度表彰和奖励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并将其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扶持对象。建立健全宣传激励体系,大力宣传优秀组织或个人的先进事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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