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4〕11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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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4〕11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与服务,强化网上审批的高效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试点改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多证联办,是依托东莞市网上办事大厅和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按照“一站受理、一表填报、同步审核、限时办结、同步发证、分头领取”的模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类的部分证照实行网上联办。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委托人。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网上联办的证照,包括市级权限内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信息登记、财政登记证、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以及企业公章刻制许可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经营前许可的,申请人在经营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建办”)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牵头制定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相关制度;(二)牵头建设网上多证联办系统及推广应用;(三)牵头梳理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审批事项;(四)牵头梳理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审批流程;(五)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相关事宜;(六)指导各镇街(园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工作。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是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的技术实施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提供支撑平台和技术指导;(二)开发网上多证联办的电子表单;(三)通过网络平台和工具,督促实施部门及时将登记信息上传至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企业专属网页;(四)协助市网建办及相关部门处理网上多证联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五)定期向市网建办通报网上多证联办实施情况。

第六条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埔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多证联办的协同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审批,落实联办机制和便利措施,并及时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本部门证照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数据。

第三章 联办机制

第七条 申请人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多证联办程序,如同意采取网上多证联办,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即可启动。

第八条 申请人进入网上多证联办流程,应当先依次串联办理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3个证照后,可并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信息登记、财政登记证、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和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7个证件。

第九条 网上多证联办采用“一站受理、一表填报、同步审核、限时办结、同步发证、分头领取”的运行机制。

一站受理——通过东莞市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受理。点击顺序为:登录网站→多证联办→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多证联办网上服务辅助系统(操作流程图)→下载表格和填写资料→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办事指南自行填写提交,也可由各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指导录入提交。

一表填报——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汇管理局、黄埔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7个实施部门列出本部门办证所需资料,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整合设计形成多证联办信息采集表,并开发电子表单。申请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该表格并提交一次资料即完成7个证件的办理申报。

同步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后,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同步将所采集到的资料信息送达各实施部门。各实施部门共享资料信息,从平台中读取保存所需资料信息,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同步审核。各实施部门的审核状态同步反馈到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企业专属网页,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限时办结——各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人超过限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需重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部门应从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同步发证——各实施部门在证照签发后,应即时通知申请人前往各部门办事窗口领证;或按预先约定通过快递送达;或自动生成备案;或准许企业网上下载、网上应用。实施部门核发的证照,相关资料信息应及时发送至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存档。

分头领取——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领证时限内,凭有效证件和所须提交的纸质材料,分别到相应部门申请领取纸质证照。各部门对相关审批材料进行确认后,现场颁证。领取相关证照所需的登记(申请)表,可通过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多证联办网上服务辅助系统下载。

第十条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财政局实行财政登记无纸化备案管理制度,其他实施部门根据实际加快推行和应用电子证照。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向实施部门申请颁发纸质证照。

第十一条 公章刻制单位应当在公章刻制许可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刻制好的公章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申请人在网上申办审批事项时,如需提交由各实施部门颁发的证照或出具的批复文件,只需提供证照编号或批复文号即可。各实施部门自行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验相关证照或批复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提交证照或批复文件的电子版。

第十三条 建立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各实施部门业务系统、企业专属网页及“信用东莞网”的多向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换、结果互认,全面及时记录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鼓励申请人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进行身份验证、受理申请、推送服务、结果寄存,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网上多证联办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网上办事大厅的“效能监察”模块对各实施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评议,评议结果纳入绩效测评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扩大多证联办范围。本办法由东莞市网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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