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5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8年度洁净煤保供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8年度洁净煤保供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2018年度洁净煤保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1日
邯郸市2018年度洁净煤保供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采暖季洁净煤保供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办字〔2018〕5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8年度取暖季洁净型煤保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18〕102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采暖季洁净煤保供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18〕139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邯政办字〔2018〕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减少和抑制冬季散煤取暖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坚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突出重点、保证民生的原则,结合我市“双代”工程具体实施情况,对“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新”及集中供热无法或暂时不能覆盖的区域,切实抓好洁净煤(含洁净型煤、兰炭、无烟煤,下同)保供,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二、目标任务
根据《邯郸市2018-2020年散煤治理实施方案》(邯政办字〔2018〕132号)和《河北省邯郸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实施方案》,洁净煤保供目标任务:
2018年,全市燃煤户数91万户,每户取暖季按2吨计算,洁净煤保供量为182万吨。
2019年,全市燃煤户数31万户,每户取暖季按2吨计算,洁净煤保供量为62万吨。
2020年,主要是我市“双代工程”不能覆盖的山区,燃煤户数约20万户,洁净煤保供量为40万吨。
三、补贴政策
按照省《河北省采暖季洁净煤保供方案》,2018年采暖季洁净煤补贴标准暂定为500元/吨左右,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其中省级补贴100元/吨,市级补贴100元/吨,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煤炭价格、地方财力和群众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县级补贴标准,每户采暖季购煤不超过2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洁净煤保供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是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以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为指挥长的相应组织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工作机制,实行专人分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本地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明确补贴政策,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纳入年度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全面完成保供任务。
(二)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洁净煤批次抽检制度,制定质量抽检台账,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民用型煤》GB34170-2017国家标准、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和《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对企业首次销售不合格洁净煤,除免费更换外,要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对累计2次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加大处罚力度外,质监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对累计3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取消相关企业配送资格。
(三)加强配送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区域的配送体系,结合本地“双代”工程,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原则,逐户登记造册。同时要根据需求量,与洁净煤生产企业签署供销合同,做到洁净煤取暖应保尽保、应供尽供。同时要以洁净煤生产经营企业为基本节点,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信息节点联络员等制度,要求每个企业建立洁净煤配送销售台账及原料煤采购地、采购数量、煤质指标等信息账套,对洁净煤实行智能化、网络化管理,建立高效便捷的配送服务体系。
(四)强化劣质散煤取缔。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邯气领〔2018〕2号)中的《邯郸市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要严格执行煤质检验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强化入市边界卡口管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要落实质量管控责任,完善企业内控制度;要强化散煤市场监督管理,严禁劣质散煤流通销售;要严格散煤使用环节监管;要依法处置劣质散煤。
(五)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各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为全市洁净煤储备和保供提供便利条件,营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和环保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勒令洁净煤保供企业限产,不得查扣洁净煤保供企业运输车辆,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六)严格资金补贴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采暖季洁净煤保供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办字〔2018〕56号)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186家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承担洁净型煤、兰炭、无烟煤等推广销售。各县(市、区)要做好预算安排,落实洁净煤和专用炉具补贴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洁净煤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继续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94号)执行,但资金补贴范围及补贴政策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执行,并建立严格的补贴资金审核制度,通过公示、稽查等手段,确保洁净煤和专用炉具补贴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涉及有关企业的一律取消其配送资格。
(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为及时掌握辖区内洁净煤生产供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上报洁净煤+专用炉具推广进展情况;自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的3月15日取暖期结束,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上午10:00前上报上周进展情况,并填报《洁净煤保供情况统计表》(从邮箱yxc3112860@163.com下载密码3112860yxc),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以扫描件格式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邮箱:hdsfgwyxc@163.com)。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广播、报刊、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网络等媒体优势,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洁净煤和专用炉具推广使用的宣传;曝光散煤整治不到位问题,规范重点民用煤炭、洁净煤生产、销售和燃煤单位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洁净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引导居民积极使用,自觉抵制散煤燃烧,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和单位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邯郸市2018年洁净煤保供任务分解表
2.省批18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企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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