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3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3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我市实施办法,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提高质量效率的意见》(〔2018〕-4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4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邯政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高站位谋划、高标准要求、高效率推进、高质量完成”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收文办理
(一)归口接收。
1.下级来文。
以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各类公文、简报等,须按要求分类报送到办公厅有关处室,一般不得直报市政府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属于党组(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应以本部门党组(党委)名义向市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以本部门名义先报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文;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需向市委报告的常规性工作,可以本部门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报文;市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文,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文。
(1)请示报告类正式公文由秘书二处负责接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对口综合处室接收。
(2)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单等,由市政府值班室接收。
(3)各类信息简报、情况反馈等资料,由对口综合处室和信息处接收。
(4)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文稿,由对口综合处室接收。
(5)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工作小结、交流活动、工作进展、情况续报以及按照市领导批示、嘱示要求报送相关情况等单项工作报告,原则上不用文号,可直接报送有关处室。
2.上级和同级来文。
(1)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联合行文,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省委和省政府及其办公厅联合行文,省级领导小组(指挥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文件等上级来文;省直部门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办公厅文件等同级来文,以及中央、省驻邯企事业单位、驻邯部队和市级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不相隶属单位给市政府的函报,由秘书二处接收。
(2)上级内部明电、非正式公文的上级领导批示件和各类通知等上级来文,市委办公厅内部明电、值班报告、接待方案、各类活动邀请函以及外地市来邯考察学习函(件)等同级来文,由市政府值班室接收。
3.非工作时间来文。
非工作时间的各类来文,由市政府值班室接收。
(二)报送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报公文负总责。对不涉密、不含敏感信息的请示报告类正式公文,可通过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对不涉密、不含敏感信息的非正式的公文,可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报相关处室;涉密和含敏感信息的,需安排专人报送纸质文件。
2.需市政府研究批复的公文,必须以请示件形式上报。请示事项应按规定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个请示事项;报告类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确保报文的完整性。向市政府报送的政策性公文征求意见情况、依据的上级文件、市领导有关批示等材料要完整,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时须附修改说明和花脸稿;修改说明要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逐一说明研究修改情况,同时就相关内容说明理由。
4.提高报文的时效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快办快报,提高工作效率。报市政府研究审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预留充分的研究、协调、审批时间,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在规定时限前1周报市政府。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即时报送、即时办理。除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敏感事项外,要书面说明紧急的理由。
5.落实协商会签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6.严禁违规报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文。
7.规范越级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办理程序。
1.收件处室收到下级来文要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送要求的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件处室收到请示报告类下级来文、省直部门抄送市政府的文件及不相隶属单位给市政府的函报,要分别进行登记编号加盖文件流转章,按照发文单位或文件内容,转有关处室办理;下级来文涉及多个处室的,一般由来文主办单位对口处室主办,与相关处室商办;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来文应根据呈报事项确定主办处室,与相关处室商办。各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加挂《收文呈办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批示;需要市长阅批的,分管副市长须提出具体批办意见,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批示。
对于涉及表彰奖励等有关事宜的请示,承办处室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邯办发〔2011〕5号)的有关规定,督促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拟发公文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办部门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依据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对口综合处室初审,重点审核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列席部门范围和会签意见。凡列席部门有明确不同意见的,要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批转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挂《市政府常务会议建议方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般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秘书二处收到上级来文和省直部门主送市政府的文件要及时登记编号加挂《收文呈办笺》,提出拟办意见,需报市长阅示的,呈送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呈市长、分管副市长批示,分管副秘书长阅。不需报市长阅示的,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呈分管副市长阅示。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来文中明确要求我市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尽快起草配套文件,对有明确时限要求且时限紧急的,要收文即办;对时限要求较短的,于文件规定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对时限要求较长的于文件规定时限前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于收到文件18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来文中未明确要求我市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我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于收到文件18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需我市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我市配套文件,于收到省配套文件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对口联系部门配套文件起草情况的督办。
秘书二处从市委办公厅取回党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文件后,按发放范围要求,分送有关领导。
秘书二处收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办公厅的同级来文,不需呈批的,分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阅;需呈批的,登记编号加挂《收文呈办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批示;需要市长阅批的,分管副市长须提出具体批办意见,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批示。对于市委办公厅转来呈报市长的来文,登记编号加挂《收文呈办笺》,呈送秘书长核报市长批示;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要及时反馈市委办公厅。
3.市政府值班室收到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要及时登记编号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秘书长阅批后,速分呈市长、相关副市长批示;需上报省政府的,一律按市委办公厅通稿,经秘书长签发后上报。
市政府值班室收到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请假报告单,要及时加挂《主要领导外出请假报告》笺,经秘书长阅批后,呈相关副市长、市长阅示。
市政府值班室收到上级来文,要及时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秘书长阅批后,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呈有关领导批示。
市政府值班室收到同级来文,要及时登记编号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秘书长阅批后,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呈有关领导批示。需报市长的,由秘书长审签后呈市长。《接待上级领导活动安排方案》中如不涉及市长事宜,需报市长阅知。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值班室要做好市委办公厅来件的反馈工作。
4.市政府值班室非工作时间收到的各类来文,属值班室办理范围的,由值班室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厅带班领导阅批后按程序呈有关领导批示。属承办处室正常工作时间接收并办理的各类来文,由值班室报告办公厅带班领导,凡属紧急事项的,由值班室按程序立即办理;非紧急的,通知相关承办处室办理。
5.对于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给市长的公文,秘书二处、值班室要实行“零停留”,立即按程序呈送秘书长核报市长批示,确保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的迅速落实。
6.对于市长的来信,由秘书二处交市长办公室办理,市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分检、筛选、登记,加挂《市长来信批办笺》,呈市长阅批后,根据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实行发文质量和效率处长负责制、处室发文全程办理制。从公文起草、审修到报批、校印全过程,由主办处处长负责,并要明确专人全程办理。除涉密、含敏感信息外,所有发文应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办理。
(一)统一核修。
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时,部门代拟文稿报送到办公厅对口综合处。对口综合处对拟发文稿把关审修,对文件稿比较成熟,相关部门意见一致,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修。对文件稿尚不成熟,存在政治政策性、合法合规性和部门意见不一致等实质性问题的,以及报送材料不齐全的,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退回起草部门认真修改完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文后的代拟稿挂《发文审批笺》并由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充分发挥副秘书长公文审核作用。分管副秘书长对发文必要性、文稿内容、是否需法制办把关以及文字、篇幅、密级、文种、公开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需市法制办把关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市法制办。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2-3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审修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领导要求抓紧修改,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工作并报市政府。
(二)严格审签。
拟发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法规与管理处、分管公文工作领导审核把关,再呈分管副市长审批,然后按分管副市长批示意见呈有关领导审批、签发。审核、审签文件时,要提出明确批示意见,一般不得圈阅,圈阅和签名视为同意。
1.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属于全市综合性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3.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把关,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批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军分区联合行文,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和军分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文。
4.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市长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5.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邯政办发”“邯政办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机构编制、人事、土地、规划等事项,需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均应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批。
6.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邯政办字”等文件,由常务副秘书长签发。
7.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由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8.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9.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报市长签发。
10.市政府内部明电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内部明电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涉及市长活动的由秘书长签发,不涉及市长活动的由常务副秘书长签发。
(三)认真校印。
1.拟发公文按程序签发后,主办处要及时提交秘书二处进行编号,并按照电子公文发送单位、纸质公文发送单位类别,在文件分发表上划定分发范围,由专人送文印室付印。文印室出清样后,主办处承办人要对清样进行认真校对,并由处长在文稿清样上签字,文印室见处长签字准印后,方可付印。文件发送单位属于电子公文传输范围的,即发电子公文;不属电子公文传输范围的,按照秘书二处所确定份数,印制纸质文件。文件付印后,由主办处将底稿(含过程稿)和签字清样退秘书二处存档。秘书二处见文件底稿和签字清样后,严格按照密级、时限、范围要求分发文件,并按照发文签收登记制度发文。每一份文件的底稿、清样以及5份正式文件存档。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纸质红头文件,由印刷厂每天上午10点将已印好的文件送秘书二处;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放的电子公文,适时向秘书二处反馈电子公文收发回执单。发给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各领导、各处室的文件,由秘书二处随到随发;未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覆盖范围内、仍需发放纸质的一般文件,由秘书二处通过机要渠道定时发放;紧急文件,由主办处负责于第一时间从印刷厂取回交秘书二处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取走,无法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的,由主办处负责通过市委机要局及时传递。
3.电子政务处和文印室要及时掌握电子公文的传递和接收情况,对接收不到、不能正常接收公文等情况,要及时处理,确保公文能及时上传下送。不能出现因传输不畅造成政令不畅通、工作受影响。
4.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呈”字文件,由主办处负责将文稿电子文档按照统一格式进行排版,到秘书二处编号、编制条形码并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省政府,并由主办处负责送印刷厂印制纸质文本,交秘书二处存档。
(四)通报约谈。
对于公文制发过程中审核发现的错误,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公文制发工作记误纠错通报制度的通知》进行扣分并定期通报。对于公文制发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职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制发工作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约谈。
(五)差错问责。
对于因错需要重新印制的文件,一是由主办处室将所有发放的文件全部收回,交予秘书二处统一处理;二是需重新印制的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署明确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秘书二处通知印刷厂印制;三是对于文件印制错误的,由机关纪委介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功过登记办法和行政问责办法提出问责意见,报厅领导同意后,予以问责。
三、办理要求
公文办理工作是政府系统办公厅(室)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部门和负责起草、审核把关的各个环节,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公文办理工作规范、高效、合法、无误。
(一)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要按照“首接负责、封闭运行,文不过夜、事不隔天”的要求,提高运转效率。凡市政府办公厅接收到的各类文件,包括上级来文、同级来文、下级来文、不相隶属单位来文以及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自进入批办或审签程序之时起,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加速内部各个环节的流转和审签,不得交由部门人员跑件。
(二)对密级文件的办理,属于秘密、机密级文件,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示、阅知的,工作时间由秘书二处挂笺承办,非工作时间由值班室根据紧急程度办理;属于绝密级文件,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示、阅知的,由有关单位指定专人直接送市政府领导本人。不得通过领导办公室或其他工作人员承转。
(三)各承办处室要随时掌握办理的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对公文运转流程实行台账登记、电脑登录和及时查对“三统一”制度。对每一件公文的呈送时间、呈送领导、退回时间、办结时间均要分别在台账和电脑同时登记,确保随时掌握文件流转的每一个环节。要强化痕迹管理,拟发公文(含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公文电子版)的修改稿、法规与管理处和分管公文工作领导审核稿、领导审定稿、校对稿要妥善保管,移交秘书二处存档,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
(四)各承办处室对签批不及时以及未及时退回的公文,要实行专人催办;对超期退回的公文,承办处室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标示清楚,必要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办理准确规范、精简高效。
(五)各副秘书长对呈报的文件要认真阅研,切实增强拟办意见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特别是上级对我市工作作出评价或进行名次排位的各类通报,要按程序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各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零停留、不过夜”的要求,对上报的呈报件及时接收、即接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拒收或接而不报,以免造成公文滞留,影响办理时限和效率。
(六)加强公文统筹管理,切实精简文件。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的,除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发文外,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贯彻上级文件的,发文主体、规格、形式一般要全面对标对表,不得随意升格。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或省直部门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参照国家部委或省直部门发文形式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高发文规格。涉及任务分解、责任分工、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可与主文件合并印发,或由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主件中已明确责任分工的,不得再以附件形式重复印发责任分解方案、清单、表格等。能以便函或白头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同一性质、事由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
(七)录入办公自动化(OA)系统办理的收文、发文等事项,按照工作的紧急程度分为急件和非急件。急件是指:(1)标注了紧急程度的来文、拟发公文和政务值班报告等;(2)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要求紧急上报的拟发公文;(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发公文;(4)市政府领导要求急办和速办的事项。非急件各环节要提高办理效率,争取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办理。急件各环节要本着“夙兴夜寐、急件急办”的原则,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增加晚上19:30至23:00作为急件办理时间,节假日、公休日照常办理急件。23:00以后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办理文件,办公自动化(OA)系统停止短信提醒。特别紧急情况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收到紧急程度为特提的来文等情况。当遇到特别紧急情况时,所有有关工作人员要全力以赴、争分夺秒办理。文件发起人要立即电话提醒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处理紧急情况。
四、整理归档
各处室承办的各类来文,在完成公文运转程序后,要及时整理、妥善存档,并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档案归档及借阅规定》要求,于下年度的3月份将整理好的存档公文交档案室归档。制发文件的底稿及来文由秘书二处负责按要求认真做好归档工作。电子政务处负责做好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和办公自动化(OA)系统各种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附件:公文起草要求和审核重点
附件
公文起草要求和审核重点
一、公文起草要求
(一)符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全市综合性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单项工作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
(六)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七)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八)凡由部门代拟的公文文稿,必须由代拟部门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亲自审定,杜绝只签字不把关现象发生,确保文稿质量。
(九)严格执行代拟公文起草时限要求,确保公文时效性。
二、公文送审需提供的要件
(一)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文稿,送对口综合处审修时,起草部门应提供以下要件:
1.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的签字及加盖的公章(需要会签的,要有相关会签部门主要领导的签字及加盖的公章);
2.征求意见情况及汇总表,涉及财政资金、机构编制、人事、土地、规划等事项的,须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签署的意见及加盖的公章;
3.涉及表彰的人员名单或事项须有市纪委监委、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审签意见,涉及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综合考核的,要有市委组织部的审签意见;
4.涉及各应急预案类的文稿,要有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意见;
5.拟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需要提供政策解读材料;
6.凡属规范性文件的,代拟部门需提交保密审查、规范性文件认定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初步意见;
7.文稿的电子文档;
8.上级相关文件和相关发文依据。
(二)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文稿,送法规与管理处审核时,对口综合处除提供上述要件外,还应加挂《发文审批笺》。
对口综合处填写的《发文审批笺》,要有分管副秘书长签署的审核意见(需要市法制办把关的须有市法制办审核意见)、处长签字以及全程跟办人、公开属性、是否需要政策解读、拟发文种、密级和保密责任人等具体意见。
三、公文审核重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政府发文的统筹,减少临时性发文,严控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杜绝文件升级。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重复、照抄照搬照转的一律不发文,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需要行文的,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省政府各部门文件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征求意见、商洽工作、协商问题等公文,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对口部门予以答复;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公文,一般由有关对口部门制发;凡下发的通知(包括会议通知)应一次性表达完整,就同一问题不发补充通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至县级的文件,市本级没有创新性意见的,一般不再发文;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落实举措和政策规定,一般性工作会议上已印发材料,一般性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以及通过当面协商、电话沟通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同一事项一般一年只发一次文;跨年度工作,一般不每年发文,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需作调整的,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成员需作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发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签程序和行文规则。拟发文稿是否经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协商的,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是否经市法制办审核并同意发文;是否按规定上报相关要件;公文审签程序是否完备,有无遗漏审签环节。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正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是否完整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主件、附件是否完备,必要的背景材料(如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要求等依据)是否齐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情况是否确实,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文字是否精炼,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六)涉及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的,是否表明了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责任人。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