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规〔2018〕30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邯郸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邯郸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邯政办规〔2018〕3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邯郸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市政府与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邯郸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要求,加快我市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和各级电网协调发展,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为建设新时代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电力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电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和邯郸供电公司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以推进我市电网建设项目尽快落地为目标,建立各方沟通和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协调电网项目推进过程中相关政策文件落实、开工手续办理等难点问题,出台电网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支持政策,保护好站址、走廊资源,加快推进电网项目快速建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工程前期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并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编制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和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本辖区电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着力解决变电站选址、线路路径选择和保护、拆迁补偿、各项开工手续办理以及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电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企业在电网规划编制时,要充分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规划衔接,保证电网建设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及时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预留和严格保护。电网建设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程序履行调整报批手续。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支持电网建设的规划选址、路径方案选定等工作,确保电网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电网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预留输电线路通道。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委、邯郸供电公司要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供电公司申报电网建设项目,电网建设项目均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本着简化手续、加快审批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市级审批的事项,其他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核或审批。规划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林业、水利、公安消防和文物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在用地规划指标、补充耕地指标上给予支持,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电网企业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由各县(市、区)在市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据电网规划或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并依法听证、通过论证后,先进行用地预审。项目核准后,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审批手续,再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属国家和省核准的,可将规划调整方案、论证意见、听证材料随用地审批卷一同报批。
五、做好电网项目征地和拆迁工作
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应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标准。电网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和相关费用。按照征地区片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赔的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于已规划的变电站及线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人员配合电力企业进行保护,对于“抢栽、抢建、抢种”现象,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
电网项目所缴纳的相关规定费用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修复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六、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大力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电力企业要把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输电线路、电力设施防范能力,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共保电网安全、共促电网发展。
七、加强监督与考评
各县(市、区)电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电网建设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电网建设责任落实,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定期总结电网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市电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跟踪全市电网建设情况,对县(市、区)电网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月度总结,将电网建设情况纳入政府重点项目日常工作考核,对电网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与个人予以表扬,对推进电网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故意阻碍电网建设工作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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