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1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和加强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开发区发展能级和承载水平,推动我市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原则:
(一)统筹衔接。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提升能级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在认真参照《河北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开发区工作实际,确保考核办法统筹兼顾,合理有效。
(二)指标导向。突出主要经济指标在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中的导向作用,结合省对市考核涉及开发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关指标体系,促进开发区形成增比进位、竞相发展的局面。
(三)激励约束。注重结果运用,强化激励约束,实施动态管理,加大对开发区奖惩和对相关人员问责力度。
第三条 考核范围包括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全市各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四条 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指标体系的设定、相关资料的审核和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权重指标共19项,其中经济发展指标13项,科技创新指标2项,绿色环保指标2项,行政效能指标2项。
第六条 除评价考核得分外,在考核年度内新获省级以上示范区、示范基地、试点等称号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被省、市通报的开发区,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对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开发区,一经核实,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指标及其权重可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微调。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采用综合指数法计分,实行100分制。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单项指标分值。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单项考核指标,考核分值减1分。运用综合加权法,将加权的单项指标分值汇总得到综合考核分值。分别运用单项指标分值和综合考核分值,由高到低进行单项指标排位和综合排位。
第十条 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每年开展1次,考核时段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每年2月份开展,2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有关指标数据。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报送有关指标数据时,应和市相关部门进行比对,同时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其它各省级开发区在报送有关指标数据时,应和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比对,同时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及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意见。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依据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结果,对全市综合排名前5位、进位幅度前3位、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在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全市综合排名后3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被通报批评的开发区,对其管委会领导班子提出调整意见。对连续2年利用外资为零或全省排名后3名的开发区,提请省政府取消其省级开发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指标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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