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30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邯郸市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境内外游客来邯旅游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提高我市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综合收入,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邯郸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游客来邯郸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二日游”及二日以上游览活动的外地组团旅行社和本地旅行社。
第三条 市旅游发展部门负责旅游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季度将通过结算系统兑现的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资金。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邯郸旅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报奖励:
(一)单个旅游团须10人以上。70岁以上老人、1.1米以下儿童、军人、残疾人等免票人群计入人数范围。
(二)旅游团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收费景区须是A级或已具备条件正在申报A级,并向市旅游发展委承诺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景区。
(三)旅游团在邯郸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驻留1个晚上以上。旅游团住宿宾馆应当是向市旅游发展委承诺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宾馆。
(四)收费景区、宾馆以“邯郸旅游政务网”同期公布的景区、宾馆为准。
第五条 对组织来邯旅游的国内团和入境团(包括港澳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按组织外地来邯游客人数计奖,每人奖励30元;
(二)按组织境外来邯游客人数计奖,每人奖励80元;
第六条 组团旅行社组织旅游飞机团、旅游专列团、旅游自驾车、大巴团等大型团队来邯旅游的,按以下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旅游飞机团来邯,每班次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每班次奖励20000元;每班次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二)组织旅游专列团来邯,每列人数达到500人及以上的,奖励80000元;每列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的,奖励30000元。
(三)组织旅游大巴团来邯,一次达到300人及以上的,奖励30000元。
(四)组织自驾车来邯旅游,一次达到30辆及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达到20辆及以上的,奖励4000元。
组织大型团队来邯旅游的不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七条 凡乘飞机抵达邯郸的外地客人均奖励旅游惠民一卡通一张,凭相关证件在指定场所领取(每年度仅限领取一次),所需费用由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优秀旅行社奖励,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对年度组织10000人以上并排名前五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0元,第三、四、五名各奖励10000元。
第九条 旅游奖励资金实行奖励周转金制度。
市财政按照年初预算安排,于每年第一季度拨付旅游奖励资金预算数的四分之一,作为奖励资金兑付周转金;以后每季度根据奖励资金兑付周转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
第十条 旅游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1日前向市旅游发展委申报,提供行程确认单。
团队抵达后导游凭结算系统打印的识别码在行程中确定的景区、宾馆录入团队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离邯后5日内向市旅游发展委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
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邯郸市招徕外地游客奖励资金申请表》、游客名单(含身份证号)、组团社和地接社确认件、行程、景区和宾馆消费发票的复印件;旅游专列团、包机团还需提供铁路部门、航空部门的相关文件;旅游大巴团租车合同;自驾游组团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所有奖励资金申报、认证、核算均应通过结算系统操作,不通过结算系统申报奖励的,一律不予受理。每月兑现一次奖励,在次月10日前完成资料申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录入结算系统的须在团队离邯后2日内进行补录。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示制。由市旅游发展委将审核结果在“邯郸旅游政务网”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当年再申报奖励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旅行社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2014〕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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