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1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
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盘活存量土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依据原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6〕8号)有关要求,在全市集中开展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低效利用土地,促进土地的有效供给和高效利用,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清理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用为先。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依法加快征收进度,尽快落实项目,限期办理供地手续;对意向工业用地项目不能及时落地的,要积极盘活利用,尽快落实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对短期内不能开发利用且符合条件的地块,报省政府批准后采取异地调整等途径盘活利用;对闲置土地,通过延长开发期限、依法收回重新出让、工业项目协商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方式调剂使用;对用而未尽土地,通过督促开发、协商转让、改变用途、部分收回重新出让等方式调整盘活。
(二)规范实施。进一步规范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供应流程,完善地块供应前期基础工作后,尽快供地;对闲置土地、用而未尽土地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及时处置到位,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盘活利用。
(三)分类处置。对不同情况的闲置、低效利用土地,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进行。对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到位。对因用地政策变化、基础设施不完善、规划调整、存在补偿纠纷等原因导致的,要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时限,确保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及早得到充分利用。
(四)集约利用。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利用,要充分体现集约高效原则,不能因为是盘活的土地而粗放使用。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土地批后开发利用情况,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违约罚则,并监督落实。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处置低效利用土地。通过深度清理摸清底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我市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稳步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土地批后开发利用情况,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为全市保民生、保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一)清理范围。对全市辖区内的所有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对1999年5月1日以来存在的低效利用土地进行重点清理(1999年4月26日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颁布实施),包括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用地。低效利用土地是指:
1.批而未征土地:是指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转用征收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启动征收程序的;启动征收程序但尚未补偿到位的;补偿资金到位,但存在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或其他土地纠纷,或补偿到户但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清表等工作,尚不具备出让条件的。
2.征而未供土地:是指已经完成合法征收的土地,但因意向用地项目发生变化、用地政策调整、基础设施不到位等原因暂不能供地的。
3.供而未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4.用而未尽土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虽然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2)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
(3)工业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或虽未停产,但工业用地亩均税收低于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的。
(4)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方法。各县(市、区)利用土地审批和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和政府划拨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建立批、供、用相衔接的台账,对清理出的低效利用土地,要依据政策,准确界定,逐宗建立台账,拿出处置意见。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全面部署阶段(2018年9月20日前)。
召开全市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议,印发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尽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出具体安排。
(二)全面展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9月21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要建立批、供、用台账,对本次处置范围内的所有宗地按照处置内容逐一核对档案资料,一宗(批次)一档,不重不漏,依据档案资料,完成摸底造册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逐批次、逐宗地登记造册,注明产生的原因。2018年10月底前汇总上报各类低效利用土地清理统计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摸底工作中,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结合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下达任务图斑。
(三)分类处置,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
在清理自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低效利用土地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针对存在问题,“一地一策”,分别制定处理意见和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报本级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逐宗处置方案要汇总填报统计表,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把握政策,逐宗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处置方案逐宗落实。各地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具体处置工作,可参照以下措施把握。
1.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尽快依法征收、补偿到位。
(1)失效或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所在地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实后,汇总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在相关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核算。
(2)已经启动征收程序但尚未开展补偿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现行政策尽快制定补偿方案并及时足额补偿到位。
(3)已经启动征收程序且已经开展补偿的,按照已经批准的补偿方案足额补偿到位。
(4)已经补偿到位但未完成清表的,存在纠纷或其他问题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所在地政府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限期达到供地条件。
2.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
(1)对已落实项目、近期可以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地块,在2018年9月底前必须完成供地。
(2)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但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地块,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3)对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当地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完善,达到基本建设条件。
(4)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地块,批准用地的地方政府要纳入储备并依法处置。
(5)对城区的边角零星地块,尽快摸清底数,根据城市规划供给有关部门,主要用于绿化美化、完善城市功能。
3.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且不超过1年的地块,责令限期开工建设。
(2)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地块,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地块,经调查核实后,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闲置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完善项目施工建设条件;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其他处置方式。
(5)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6)闲置土地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地块,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4.对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分割转让。对自身确实不能开发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的土地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开发利用。
(2)签订补充合同。确有特殊原因,近期不能开发建设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下一步利用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签定该部分地块的补充合同。
(3)有偿收回。因各种原因确不能开发利用或土地使用权人不愿继续开发建设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当地政府有偿收回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4)追究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用而未尽、低效利用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5)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①协商回购。对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约定开发的用地,或企业已经投产但产出水平偏低的土地,可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回购土地使用权。回购价格以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为基准,综合考虑土地前期开发及项目建设投入实际情况,由专业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后确认。
②土地置换。因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将原有工业企业搬迁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异地安置的,在符合现行产业用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搬迁用地可通过协议方式供应,涉及的搬迁费用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③增资技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限期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
④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的,重新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发证。
⑤引导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各县(市、区)可鼓励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招商引资项目使用,促使低效用地实现再利用。
⑥退二进三。对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域内、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拟调整为第三产业的工业用地,由市、县级政府收回后根据计划安排,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⑦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级政府批准(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报市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新建),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五)查漏补缺,集中攻坚阶段(2019年3月1日-3月31日)。
在上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仍未整改到位、达不到销号条件的项目,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1.实行挂牌督办。各地要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公开本辖区内已确认的、尚未处置完毕的低效利用土地信息以及其原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将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的低效利用土地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公开曝光,督促完成处置。各县(市、区)也应选择一批本地区内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2.开展重点督导。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低效利用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整改缓慢的重点县(市、区)开展督查,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整改。
3.实施销号管理。对尚未完成处置的低效利用土地,建立台账,实行宗地销号管理,处置一宗、销号一宗,确保处置到位。对批而未供土地,逐一上图建库,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行批次销号管理。
4.严肃约谈问责。2019年3月中旬前,由市政府对低效利用土地的消化利用处置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5.强化通报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地工作进展和具体做法定期进行通报。实行“双挂钩”政策,将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对2019年3月底前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不力、供地率较低,批而未供、土地闲置规模较大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2019年4月底前低效利用土地没有处置完毕的县(市、区),按面积收回或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问题严重的个别地方暂停土地供应。
(六)监督检查,全面验收阶段(2019年4月1日-4月30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市的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各地自查和整治案卷随机抽查,其中对闲置土地现场抽查率不低于70%。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每一宗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造成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原因。检查结果书面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总结全市专项行动清理处置的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
(七)总结汇报,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5月1日-5月31日)。
县(市、区)于2019年4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各县(市、区)的自查、整改情况和督导检查意见,形成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查找我市在土地批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及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统计、法制、税务、法院、公安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邯郸市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市低效利用土地清理专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
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主体责任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牵头单位)、发展改革(产业政策、项目调整、认定投资强度)、财政(核实相关资金、保障专业队伍工作经费)、审计(相关审计)、建设(是否违规建设)、规划(完善规划条件、核定建筑系数、容积率等)、城管执法(边角余地清理)、行政审批(开竣工时间等)、统计(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法制(政策把关)、税务(核实纳税情况)、法院(涉法涉讼)、公安(涉法)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低效利用土地问题依法处置到位前,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涉及的企业和个人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讲究方式,注重实效。通过本次排查和处置低效利用土地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双向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第一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规范化、精细化土地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低效率利用土地现象的发生。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此次专项行动,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依法客观做出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工作不力、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报请市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相应核减该县(市、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附件:
1.邯郸市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XXX县(市、区)1999年5月—2018年度批、征、供、用宗地情况统计表(表一)
3.XXX县(市、区)1999年5月—2018年度批而未征宗地情况表(表二)
4.XXX县(市、区)1999年5月—2018年度征而未供宗地情况表(表三)
5.XXX县(市、区)1999年5月—2018年度供而未用宗地情况表(表四)
6.XXX县(市、区)1999年5月—2018年度用而未尽宗地情况表(表五)
7.XXX县(市、区)1999年5月—2018年度用而未尽土地处置情况汇总表(表六)
附件1:邯郸市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立彤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跃峰 市政府副市长
刘永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 培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刘运岭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翟增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宋进民 市财政局局长
刘 斌 市审计局局长
李红光 市建设局局长
张金江 市规划局局长
于洪光 市法制办主任
陈玉建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白长俊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霍河生 市统计局局长
王宏顺 市税务局局长
杨士远 市法院副院长
梁海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运岭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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