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14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03:27:02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14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邯郸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3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6〕55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17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政府对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工作完成情况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与县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四条 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重点突出、奖惩并重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逐年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


第七条 考核程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拟定年度考核方案,对考核内容及分值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考核方案组织自查,逐项说明执行情况,提供相应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向市政府报送自查报告。


考核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认定数据、卫星遥感影像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内外业结合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核实、检查、校验。


对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综合评价、打分排序。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按照考核内容分值合计计算。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达不到市政府要求的,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涉及的耕地数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补充耕地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以国家确认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调查评价成果、补充耕地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九条 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实施动态监测,考核期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农牧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或严重的县级政府,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视情况暂停该县(市、区)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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