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1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1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邯郸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
为持续推进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解决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指出的问题,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落实中央和省督查整改为契机,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全面综合整治。按省、市部署持续推进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新要求,对《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传〔2016〕23号)各项任务进行全面“回头看”,全力完成整改提升工作,推动全市露天矿山减少污染、减尘抑尘、改善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持证矿山要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并承诺负责关闭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其作为复工生产的要件之一。
(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治理,与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共同治理,治理成果共同分享。
(四)属地治理原则。属地政府是本辖区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治理投入,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市政府每年将矿山关停、矿山环境治理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并签订责任状,纳入环境保护考核目标。各地也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年度任务完成。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的时间节点,持续推进全市368处露天矿山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其中201处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指出问题整改,省重点工作大督查指出问题整改和167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综合整治。自我加压,全市比省确定目标提前三年完成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治理(2022年底前完成)。
四、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指出问题整改。
1.23个持证停产整治矿山“回头看”。
任务:对23个持证停产整治矿山进行“回头看”,不达标的继续按照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标准实施停产整治。(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邯郸供电公司)
措施:确保生产技术条件动态满足环保要求,各项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污染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对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区裸露土地进行覆土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承诺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并负责关闭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其作为复工生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时限:2018年底前完成。
2.对83个已完工的修复绿化矿山“回头看”。
任务: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10个修复绿化矿山为重点,举一反三,对全市83个修复绿化完工矿山进行“回头看”。(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措施:按照新的要求,对露天矿山修复整改不彻底的采场、场区及周边环境重新进行整治提升,实施覆土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时限:2018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环保督查指出问题10个修复绿化矿山整改提升;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73个“回头看”存在问题矿山的整改提升。
3.对2016年至2018年95处关闭、取缔矿山的整改。
任务:对2016年至2018年95处关闭、取缔矿山迹地按照对场区、采场内废渣(石)采取清理平整、覆土、绿化等要求落实防尘、抑尘措施。(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
措施: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减尘抑尘。
时限:2018年底完成50处矿山整改,2019年完成剩余45处整改。
(二)省重点工作大督查指出问题整。
任务:涉县台西、台南确定转型后,长达三年不开工,也未采取抑尘和修复措施。
措施:按照转型利用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进行整治。
时限:2018年8月底前涉县政府拿出整改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三)167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综合整治。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的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我市167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综合整治,自我加压,超前谋划,鼓励各县(市、区)将2019至2022年的任务,超额、提前至今年开始实施,力争全市提前三年完成省定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发展改革部门暂停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保护部门暂停露天矿山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土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
(二)支持转型发展。相关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发展,把积累的资本投到绿色产业。矿山企业申请转型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由市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在土地规划调整上给予支持。在矿山废弃地上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养老等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矿山公园,保护矿业遗迹,发展矿业旅游。(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三)推进资源整合。对列入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政府主导、规划管控、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综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和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重组。露天建材矿山,在控制总量、减少矿山数量和完成原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前提下,经综合评估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可不受暂停新上露天矿山开发项目审批限制,在有环境承载力的地带建立集中开采区,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开发、管理。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实现企业管理先进、资源利用集约、开采方法科学、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
(四)创新治理模式。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突破财政资金不足制约,多元化筹资渠道。因矿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开展恢复治理,解决治理成果的后期管护问题,实现治理成果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将矿山环境治理交由第三方,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鼓励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政策支持。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废弃地综合治理过程中,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全文废止】实施开发复垦工程,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到异地使用。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生态恢复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场内残垣断壁进行平台式治理,允许用回收残留资源的收益进行治理。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场内残垣断壁进行平台式治理,允许用回收残留资源的收益进行治理。对残留资源县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县级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责任主体:属地政府;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六、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县(市、区)政府是露天矿山深度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停产整治、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统筹安排、资金筹措、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停产整治、综合治理以及督导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和露天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对停产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生产用火工品;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综合治理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补偿和治理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及时公布露天矿山环保标准和环保达标矿山企业名单,督导生产矿山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对露天矿山企业严格监管,加强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对于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电力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知电力企业对其停止供电,对停产整治矿山企业,当地政府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责令矿山企业拆除或停运相关生产设备,电力企业配合当地政府在相关设备供电侧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
(三)严格整治标准。生产露天矿山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在线监测,严禁环保不达标矿山生产。严格整治标准,要按照中央、省环保督导组的意见和省矿山深度整治标准和要求,对露天矿山深度整治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完善,进行再审视,确保高标准规划设计。严格整治过程、质量监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严格竣工验收,凡是达不到整改和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责令重新整改完善。
(四)加大资金投入。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资金持续投入,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
(五)强化联合执法。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巡查频率,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考核问责。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问责体系。加强进展情况定期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给予资金、用地指标奖励,对推进不力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实施约谈或问责,实行区域环评限批、扣减用地指标、停批矿业权等限制性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实施问责。
附件:邯郸市露天矿山污染综合整治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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