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02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0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遏制违法用地高发频发态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我市良好的用地、管地秩序,根据《河北省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冀政办字〔2018〕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部署要求为依据,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以政府主导、分类施策、依法依规、铁腕整治为原则,认真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彻底根除存量违法用地问题,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不断提升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根除存量违法用地。全面清理整改2017年全省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和历年例行督察发现的未整改到位的存量违法用地。采取持续督促整改的方式对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公益类项目进行整改,到202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其他违法用地,采取限期集中整改的方式,到2018年底整改到位90%,2019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二)严控新增违法用地。三年行动期间,采取动态巡查、综合治理、源头防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严肃问责、区域限批等强有力措施,确保新增违法占地“发现在早、解决在小、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势头。对形成违法用地的严肃查处、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严格整改,确保当年整改率达到100%,实现三年违法用地“零增量”。
(三)建立健全用地管地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用地计划执行进度,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率不得低于65%,9月底前不得低于95%。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以提高建设用地储备量,各县(市、区)每年储备建设用地数量不得低于下年度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量的60%。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办法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推行“裁执分离”。建立违法用地人与村“两委”干部参选资格挂钩制度,严格候选人资格审查,对个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不宜推选为村“两委”干部。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全市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组织普法宣讲学习。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组织2-3次领导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讲座;对国土资源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刚性约束、用地流程要求等应知应会内容汇编成册,并报送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学习了解。加大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对机关、企业、学校、村组(社区)等开展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了解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强化全民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电话、网络、信访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专人值守、专人登记,及时接听、接收举报信息,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提供举报线索。研究制定举报违法用地奖励管理办法,建立举报违法用地奖励基金,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用地行为,凡第一时间举报新发生违法用地行为并调查属实的,在严格保密的同时,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三)强化源头管控力度。按照《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并强力推行土地日常执法监察“三级四制”管控机制的通知》(邯国土资〔2018〕23号)要求,筑牢基层国土所、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三级”土地日常执法监察管控防线,执行最严格的动态巡查、案件查处、督导检查、问责追究机制,实现新增违法“零发生”目标。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的作用,严格落实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土地监管责任,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手机执法等互联网手段,提高执法巡查效果,确保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四)强化存量违法用地清仓力度。全面清查2017年底前未整改到位的所有存量违法用地,登记造册,拉单挂账。采取补办手续、拆除复耕等措施,逐宗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并报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做到整改到位一宗,上报一宗,以有效清除存量违法。
对于铁路、公路、能源、水利重点项目等违法用地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会同各级政府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其他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协调建设用地指标、占补平衡等要素,安排违法用地整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组卷分工要求,明确事项,明确责任,限定时限,确保按时组卷报批。
对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构筑)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拆除整改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拆除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复耕。市每季度、县(市、区)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拆违行动,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五)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每年3月、6月、9月,市国土资源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对违法用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月排名通报,对全市重点地区,重大典型案件制定攻坚计划,明确责任,集中攻坚,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六)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38号)要求,落实联控、联防、联查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责任,及时、快速、高效协调法院、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违法形势、查处整改进展等情况,协调研究执法事项,努力构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力出击的良好局面。
(七)严格落实约谈问责制度。市政府将采取一案一查与年终算总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约谈问责,对违法问题突出、整改不积极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警示约谈;对查处整改不力、未完成整改任务、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5%的地区实施问责。凡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倒查责任,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年度内形成1.5公顷以上违法用地的乡(镇)、村,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未完成年度整改任务的县(市、区),一律暂停土地转用征收审批;凡拒不拆除、拒不恢复耕地原状的违法当事人,其违法行为一律录入个人诚信记录。每年5月和10月,开展警示约谈,每年年底进行责任追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跃峰任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要成立高规格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统筹谋划,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用地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重大建设项目业主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将重点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规划优化项目选址,做好项目用地预审,防止改变用途、批少占多等违法问题发生;对省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公益类项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落实补充耕地,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用地组卷审批手续,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
(三)强化台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存量违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土地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账单,建立整改台账,县级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储备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同时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按时汇总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县(市、区)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发生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
(四)强化共同责任。各级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及供电单位要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职尽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违法用地情况抄报其他相关部门。凡未按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覆职尽责的,严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38号)追究责任。各级供电单位和水利部门要研究制订对违法开工、违法用地项目的断电断水措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凡为违法用地项目供电供水的一律追究电力部门和水利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拒不履行拆除复耕义务的违法占地,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实施,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并及时复耕到位。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搞好宣传,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违法用地建筑拆除、警示约谈问责等活动公开报道,形成震慑;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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