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规〔2018〕2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03:43:52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化建筑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规范推进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已确定;

(三)招标方案已经核准;

(四)用地(预审)意见已经确定;

(五)明确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六)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供货方式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投标人工程报价的计算方式;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其费用可列入工程总承包估算或概算内。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装配率达到市政府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九条  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部分的估算价(或概算价)为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项目特点由从事设计、采购、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比较复杂、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项目,招标人可另行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等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3家,联合体协议需明确牵头人,并按协议分工分别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在任命或者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应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内容、价款、工期、现场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制定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进行审查报备。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可分为基坑、主体、装修等三个阶段,市政工程原则上分主体和附属工程两个阶段。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房屋建筑按基坑、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市政工程按主体、附属工程两个阶段)申请多本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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