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5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20:44:36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大理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大理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6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政企分开、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职责的要求,剥离企业承担的盐业行政监管职能,建立权责明确、运行高效、上下统一、监管到位的盐业监管体制。

二、基本原则


职责明确。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管理与监督,明确各级政府食盐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职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

政企分开。剥离企业承担的盐政监管和盐政执法职能,企业回归市场竞争主体,政府依法履行盐业行政监管。

上下统一。建立上下统一、业务归口的省、州、县市、乡镇四级盐业专业化监管体系,探索创新基层综合执法监管模式。

稳妥实施。加快推进企业与职能部门之间盐业监管职能的移交,做实做细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具体工作和县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州、县市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从企业剥离出的盐业行政监管职能各项工作的无缝承接,按期完成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能职责,强化部门职能发挥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不再承担盐政监管职能,不再加挂“大理州盐务管理局”牌子。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大理州盐业行业管理,依法实施食盐专营监管,确保食盐供应安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食盐质量安全及市场监管职能和食盐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将食盐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负责全州食盐质量安全及市场监督和管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市场管理;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州物价局负责加强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食盐价格等违法行为;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人群碘营养状况,做好食用盐加碘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防治碘缺乏病危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涉及盐业监管职责及机构编制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负责加强对盐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州财政局、州公安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构建专业化监管体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市场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统筹安排好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大理州盐务管理局(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赋予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及市场监管职能,增加县市、乡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盐政执法职能。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综合执法监管模式,尽快形成完善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三)剥离盐业企业承担的盐政监管和盐政执法职能,加强过渡期食盐安全监管

剥离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担的盐政监管和盐政执法职能,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确保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新的盐业监管法规和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改革过渡期,新的盐业监管体系未建立前,现有的监管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聘用当地具有盐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协助做好盐业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四)认真安排好市场供应,确保供应安全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物价局等部门要强化政企沟通,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止出现非正常供应状况;加强政府储备管理、应急调运和价格监测,增强供应应急的处置能力。盐业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食盐产品质量,认真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确保供应安全。

(五)合理设置机构、编制

撤销大理州盐务管理局后,要统筹解决好改革所涉及的编制、经费等问题。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盐业监管工作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在本方案下发后,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

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负总责,县市要严格按照州级职能职责划分,实行上下对口的盐业行政监管体制,明确政企分开、盐业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的部门及职责,编制行政区域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于2018年1月底前报州政府审批。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及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结合部门(单位)职能对涉及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进行认真研究,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确保2018年2底前完成职能移交、职责调整等有关工作,按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全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改革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地加快改革进程,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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