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90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学生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0:52:0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大政办发〔2018〕90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学生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学生补助工作方案》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学生补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巩固提升的意见》(大发〔2017〕22号)和《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办发〔2011〕161号)精神,为大力培养我州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民族教育跨越发展,推进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民族


大理州内傈僳、苗、傣、阿昌、壮、藏、布朗、拉祜、纳西等九个世居人口较少民族。


(二)学校


1.中等职业学校:经州招生考试院(或州人社局)批准,被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大理技师学院、大理卫校、大理财校、云南建设学校等五所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中职学生。


2.高中学校: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被下关一中、州民族中学、州实验中学、州体育中学、大理一中、大理新世纪中学等六所高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同时符合享受“宏志班”、“华萌班”补助的考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补助,不重复享受多次补助)。


(三)户籍


1.学生本人户籍为乡村人口。


2.经正式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人口学生,本人可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纳入补助对象进行报批(补助资格申请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州民宗委)。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二、补助项目、标准及年限


符合补助条件的“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学生”享受以下补助(补助年限按学制年限给予补助):


(一)每生每年补助学费1200元(已享受免除学费的学生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二)每生每月补助生活费2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三)每生每年补助书籍费和杂费500元。


(四)每生每年补助寒衣费300元。


(五)新生入学当年一次性补助行李等生活用品费500元。


(六)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可同时享受在校生其他待遇。


(七)学校要将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家族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列入资助范围。


以上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州民宗委、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联文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安排。


三、资格审查


(一)被录取的州内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学生,本人民族成分、户籍由州招生考试院依照考生报名信息审定。必要时,由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共同审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人口学生申请补助,补助资格由录取学校负责审定后报州民宗委、州教育局(州人社局)进行审核。


(三)补助经费由州民宗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联文上报州政府批准拨付,并由学生在读学校核发。


四、经费管理


(一)享受补助的学生如休学,休学期间不再享受相应补助;休学期超过一年或转学、辍学、退学等,取消其补助资格。


(二)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转作其他用途,如因学生转学、退学、辍学、休学等原因未能发放的补助资金,学校如数上交州财政。


(三)此工作方案自州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原已批准享受补助的2015、2016、2017级在校学生继续按原方案执行,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标准不变。



附:大理州世居人口较少民族城镇人口学生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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