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74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0:52:0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大政办发〔2018〕74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奖励办法》已经2018年9月19日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升限纳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规范发展,形成商贸经济发展新动力,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奖励引导,力争2018年度全州年内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企业25户、零售企业35户、住宿企业25户、餐饮企业20户、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20户。到2020年,力争全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600户,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比例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州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提升,商贸经济活力明显增强。


二、奖励政策


从2019年起,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上一年度在我州登记注册,并纳入商贸流通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为:


(一)对全州年度内首次升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


(二)对全州年度内首次升限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


(三)对全州商贸流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限额以上在库企业,且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增幅高于各行业全州平均水平的,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奖励工作在州规模工业商贸企业培育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配合开展。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育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以提高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比例、优化各行业企业结构为重点,定期分析研判商贸经济发展形势,积极稳妥地推进商贸流通企业升限纳统,合理优化商贸流通限额以上企业库,不断缩小地区间、行业间发展差距。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奖励标准,及时将奖励资金兑付到相关企业,禁止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升限纳统奖励企业名单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通过更改企业名称、重复升限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对县市的工作指导,共同抓好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促进商贸经济跨越发展。各县市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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