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84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1:00:59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8〕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7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州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州住建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将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机制,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发生一般事故以上或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在用电梯实施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开展安全评估,若评估结果需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更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通信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及供电保障等。(州工信委牵头,州住建局、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建设、使用、维保单位应分别从源头质量、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工作上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电梯质量安全责任,要引入有品牌实力、具有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产品,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补充项目建设单位对电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规定。(州住建局、工商局、公安消防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保合同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应委托取得相应维保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对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电梯),鼓励使用(管理)单位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使用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州质监局、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督促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首次登记满15年的在用电梯,根据电梯运行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州质监局负责)

(五)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电梯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建立电梯建设、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有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州质监局、工商局、发改委、住建局,人行大理中支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完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日常监督监察,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责令其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所属行业或领域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安装、大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验;督促各县、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州质监局负责)

2.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优势,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所属行业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负责)

3.把好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及防水工程的质量关,把电梯的选型、配置情况及电梯基础设施质量和电梯监督检验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内容之一,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查处未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渗水、漏水、积水的物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州住建局负责)

4.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质监部门责令使用单位整改的电梯隐患问题,督促使用单位按时整改并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复检直至合格;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信委、工商局、旅发委、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电梯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在检验不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支持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州质监局负责)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利用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州教育局负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州广电局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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