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8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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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大政办发〔2018〕88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严格执行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放宽建筑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办法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积极鼓励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精简优化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好“一站式”网上申报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可同时负责相邻近的2—3个小型项目(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同时应设置项目副经理,项目副经理应具有承担项目相对应的建筑工程相关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专业分包工程经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可以参与下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不得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作限制。(州住建局牵头;州政务服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社局、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依托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上传企业、人员、项目和有无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等诚信基础数据,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提高数据质量。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资质资格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一年内不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禁止参与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的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杜绝资质申请弄虚作假、个人“挂证”等现象。(州住建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规范招标投标工作。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简化招标投标程序,稳步推进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扎实开展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及远程异地评标,促进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州发改委、住建局牵头;州政务服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信局、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激发建筑业企业发展活力


(四)大力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建筑业“营改增”改革任务,引导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确保改革平稳衔接。推行优先采用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改革,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清理拖欠企业工程款工作,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州住建局、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加大科技研究专项投入,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技术联盟,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以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加强投标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对企业合并重组等在土地处置、税收、变更登记及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在降本增效、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做特做新等方面下功夫,鼓励重点骨干建筑企业跨行业申请相关资质经营,跨州、县市组建企业集团,拓宽和提升行业资质。(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强建筑业企业合作交流。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大型企业到大理落户,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带动和促进州内企业发展。鼓励本土企业加强与中央企业、大型企业的合作,壮大企业竞争力,走出去开拓州外、省外市场。(州住建局牵头;州工信委、商务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调整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工程项目为核心,以先进技术应用为手段,以专业分工为纽带,构建合理的工程总、分包关系,建立总包管理有力、专业分包规范、组织形式扁平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形成专业齐全、分工合理、配套衔接的新型建筑行业组织结构。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增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具有走出去能力的总承包企业,鼓励以技术专长、制造装配一体化为基础实行专业分包,促进基于专业能力的小微企业发展。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切实推进装配式结构建筑应用。积极推行PPP、EPC、PMC、DB等先进项目建设模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应保证州内具有相关资质建筑企业有参与投标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本州重点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建。(州住建局牵头;州工信委、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改革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式,研究制定咨询服务技术标准,规范咨询收费行为,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培育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示范企业。民用建筑项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州住建局牵头;州工商局、政务服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九)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制等制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加大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工程项目动态监管,企业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施工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立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制度。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州住建局牵头;州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全面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融合,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推进数字化审图,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水平,从设计源头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用,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试行监理报告制度,由监理单位定期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州住建局牵头;州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充分利用购买服务、互联网+等方式解决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责任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州住建局牵头;州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清理和取消各地各部门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备案事项的监管,确保取消、下放到位。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清理规范建筑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非法利益关联。(州住建局牵头;州编办、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改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统一工程计价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满足不同工程承包方式、不同建造方式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计价需要。实现工程造价信息共享,加强工程造价的监测及有关市场信息发布。(州住建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规范工程价款确定。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和财务评价,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备案和公开。加快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以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为由,强迫其他当事人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转让。(州住建局牵头;州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五)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用人办法,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建筑企业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利用现有大、中专院校的优势,强化建造师的培养工作,使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建造师资格,进一步壮大建造师队伍。加大建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培养力度。适当放宽评定职称的条件,在评审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优先考虑具有规定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作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对建筑业从业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序转移。(州住建局、人社局牵头;州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推动建筑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建筑劳务用工组织形式,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的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州住建局牵头;州人社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并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州人社局牵头;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八)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重点应用领域,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加快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竹)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到2025年,力争全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装配化建筑部(产)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减排监管责任,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支持建筑业科技研发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培育一批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构件生产企业,开展建筑工程云计算平台建设试点。(州住建局牵头;州工信委、科技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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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大理白族自治州, 大理州, 大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