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通〔2018〕9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0:56:27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




大政办通〔2018〕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推进健康扶贫工程,规范正常的就医秩序,降低基金风险,最大限度保障贫困群众不发生因病致返贫的情况,结合健康扶贫工作实际,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保障标准。将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由现行100%调整至90%;将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由现行100%(州外90%)统一调整至90%。

二、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因政策调整后,出现个人住院总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或者超过本县市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市政府统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兜底保障工作,不足部分由县、市政府财政给予补足。

三、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至3000元,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一级医院由基本医保报销90%;在二级医院由基本医保报销80%;在三级医院由基本医保报销70%;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由大病保险按照政策进行报销,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达不到90%时,由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到90%。

五、其他医疗保险倾斜政策以《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105号)内容为准,保持不变。

六、政策调整之前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延用2017年政策进行保障,由县市政府负责与垫付资金医院进行费用结算,所需资金由州级财政和县市财政按2:8比例分担。

七、以上政策调整,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之前入院、8月1日之后出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费用按调整前的政策进行报销)。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409.html

本文关键词: 大理白族自治州, 大理州, 大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