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规〔2018〕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0:52:25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大政办规〔2018〕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精神,健全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大理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县(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理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各级有关要求,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合理布局耕地质量监测网点,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办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县(市)、乡(镇)、村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以及本行政区域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发布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通报,并纳入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市)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有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报省级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通报,纳入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的,考核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县(市)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10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绩突出的县(市)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对其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市)级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2007年4月26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理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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