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函〔2018〕29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1:13:27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8〕29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政办函〔2018〕29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62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傅 希 副州长


副组长:赵国龙 州政府副秘书长


谭利强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彭建华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尹丽萍 州科技局副局长


芮灿杰 州公安局副局长


张詠萍 州司法局副局长


杨越冰 州财政局农开办主任


谢宝川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锦海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月秋 州农业局副局长


尹正权 州林业局副局长


马 倩 州水务局副局长


石应聪 州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杨新华 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办公室副主任


王 晶 州法院副院长


赵成武 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谢宝川兼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重要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搜集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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