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26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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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州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州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 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有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各类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方法,开展普查工作。


1. 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别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 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 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 移动源。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有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有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 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立州、县市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落实普查经费预算;对辖区内普查对象进行初筛;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初筛工作。


2.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普查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州、县市普查培训;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开展数据审核和数据汇总;组织质量核查;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上报污染源普查成果,迎接国家和省验收,总结表彰。


四、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做好有关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普查办,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本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本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应由2至5名专职(县市5名、乡镇人民政府2名)工作人员组成。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信息化手段。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号)精神,对符合第三方参与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宣传、培训)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2018年清查建库、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 前期准备。成立污染源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建立健全普查工作机制,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 清查建库。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州污染源清查建库工作,对清查建库质量进行控制(对县市清查结果按照普查小区数量的5%进行抽样复核,并接受国家、省的复核或核查),建立全州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分区和基本单位名录,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名录进行清查,建立本行政区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对本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排查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 全面普查。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州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方法等完成入户调查、数据采集、抽样调查、现场监测等工作,完成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4. 总结发布。上报污染源普查成果,研究开发和利用普查成果,迎接国家和省验收,总结表彰。


(四)普查培训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州、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技术骨干的培训。


州、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


州、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省以下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委托第三方机构所需资金纳入普查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州、县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州、县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污染源信息化平台建设,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抽样调查及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级负担部分,由县级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安排或作专项普查经费安排。


州、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及污染源普查进度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六、普查质量管理


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州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及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有关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任何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州环境保护局(普查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相关的技术方案、污染源普查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核算等的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应用及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协调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活动。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设及联络工作。承担州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名录。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有关数据、依托现有科技管理手段,提供涉及区域和城市道路的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有关成果分析、应用。


州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有关信息及有关水利普查资料、指导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水文水资源局大理分局:负责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州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有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源核算有关的数据。


州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以及承压锅炉有关安全、节能监管数据。


州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州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行业名录信息和有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县市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州国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有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州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活动水平信息,配合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有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驻大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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