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通〔2017〕76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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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通〔2017〕76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大政办通〔2017〕76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现将《大理州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


大理州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政府网站安全保密审核,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州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网站包括:大理州政府门户网站、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网站。各级各部门依托互联网建设的业务系统不属于该制度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级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该部门。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该单位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省州相关法规及规定。


第六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更新工作应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按照“谁签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保密审查和文字校对工作,确保网站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无误。


第七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更新工作应在确保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范要求,本着“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应公开的尽量公开,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制发正式公文时,应按照《大理州政府系统公文联动办理规范(试行)》要求,对文件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进行明确,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程序。


第九条 审核程序和要求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分为网站抓取类信息、政务类信息、报送类信息、授权更新类信息共四类,各类信息发布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网站抓取类信息的抓取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部委政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部门政府网站等权威网站和人民网、新华网、云南网、云南日报、大理日报等主流媒体,抓取的信息须进行认真校对排版后再发布,同时须注明信息来源。


(二)政务类信息应强化审批程序,在做好格式审查、保密审查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前提下,根据注明的公开等次和意见,对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予以公开发布。未注明公开等次和意见但需公开的,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进行公开发布。领导审核稿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应于信息发布前一并报至网站管理科室备查。


(三)需在网站发布的报送类信息,报送单位应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审查表》,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并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注公开意见,加盖公章后与需发布信息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交由网站管理科室进行发布。


(四)被授予网站部分栏目信息发布更新权限的单位,信息审查(包括格式、保密性、合法性等)工作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审查通过后自行发布更新。被授权发布更新信息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好账号、密码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重大事件信息或负面信息的,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严禁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其他危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须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网站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上网发布的信息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管理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大理州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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