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函〔2017〕4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1:18:38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7〕4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政办函〔2017〕4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拟以州人民政府(含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送审稿或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请示,要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政府系统公文联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大政办通〔2017〕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请示中附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须加盖印章)。自2018年1月1日起,如未附有合法性审查意见,将退回报文单位,补齐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重新报文。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