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6〕9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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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6〕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长期以来,我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建立健全我州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州农田水利改革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进农业结构等方面入手,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助推大理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按照示范先行、全面推进、适当超前、突出重点、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区、宾川大型灌区、祥云大型灌区、巍山中型灌区等农田水利设施完善的地区加快改革步伐,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建立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现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细化计量单元的要求,加强农村渠系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配套。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用水效率低、供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集中、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灌区,加大管灌、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设施的推广使用,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宾川大型灌区、祥云大型灌区计量设施配套,基本完成巍山县阳瓜江、宾川县平川等8个重点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量细化计量单元,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计量到企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力争计量到户。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各县市要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进一步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有条件的县市要将水权分配到户、明晰到亩,并登记颁证。要抓紧建立健全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加价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交易。

(三)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建设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四)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管护、项目筹资、协商定价、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度措施。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五)加快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以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为引导,促进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用水成本。以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在宾川、祥云、弥渡、巍山等水资源紧缺地区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随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积极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民承受能力,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护运行并可适时调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理顺农业水价关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改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农业水费征收率。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跨州市水利工程及洱海等供水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州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属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终端水价可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终端水价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用水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泵站等供水工程,可采取“一库一策”、“一站一策”的方式定价。

(二)加强农业终端水价成本监审。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宾川、祥云、巍山等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宾川、祥云、巍山等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县市、乡镇,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其他地区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管理,逐步实现按成本定价;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水管单位按规定表式填报成本监审或调查表上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或定价成本调查审核,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同时,各县市、有关部门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等进一步细化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它用水类型。

(三)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各县市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节水奖励基金。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在收取供水成本水价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在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要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审核、兑付的程序对用水主体实施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用水主体按季度或年度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奖励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地方财力确定。要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主体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三)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各县市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可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社会捐赠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优化结构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切实落实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分配中央、省级及州本级农田水利资金时重点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推进有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县市倾斜。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2016年,宾川县要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结合农田水利改革全面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其它县市要在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时,结合实施高效节水减排灌溉项目、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革项目、山区整村推进建设项目等农田水利项目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全面推开。各县市要尽快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各县市实施办法报州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由州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报省水利厅备案。各县市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每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情况上报州水务局。同时,要注意收集本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并及时上报州水务局。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要严格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乱挪乱支。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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