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6〕80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1:45:52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大理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州国土资源局反映。


 



大理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山开发秩序,促进全州矿产业生态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州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时刻牢记“留得住绿水青山,记得住乡愁”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严守生态底线,全面排查,严格整治,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矿山联批共管、协调通畅的新机制,全面实现全州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

二、总体目标

(一)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厉打击矿山生产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源地等违法行为。

(四)严厉整治矿政管理违规行为。

(五)探索建立矿业权设置联审联批协同监管机制,监管措施到位,矿产资源开发有序。

(六)矿业权设置不合理状况得到显著改善,矿产资源开发节约集约程度明显提高。

三、排查整治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无证勘查开采、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将洱海流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城镇、城市面山,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等环境敏感区域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

(二)集中整治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和整治矿山生产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源地等违法行为。各县市要结合全省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精准施策,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核查,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及时有效整治存在隐患,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查处矿山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凡是发现矿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侵占天然林公益林、破坏饮用水水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整治;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进行督办查办。

(四)严厉整治矿政管理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无计划出让采矿权,违规出让、越权办理采矿权登记,以及违反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年限服务标准(云政发〔2015〕38号)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已有矿业权或划定矿区批复范围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未按照规定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等问题。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及时办理,坚决纠正超过法定时限未结案、以罚代替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等问题;对依法查处的矿山企业,有违法占用林地、违反各类保护区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治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五)建立联审联批、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市政府是维护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联审联批、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业权设立、登记、出让以及打击无证开采、私挖乱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水务部门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落实、弃渣存放地及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流失监测等方面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的行为,对矿山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保设施等方面负责;林业部门对打击矿山未履行相关程序非法占用林地或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等行为负责;安全监管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对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切断购买、运输、储存非法开采矿产品流通链条;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

四、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我州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整治时间是2016年9月1日至10月30日)的查缺补漏和煤矿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完善联审联批、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9日至11月20日)。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二)第二阶段:集中排查整治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进一步巩固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集中开展整治全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政府采取明察暗访、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州国土资源局结合2016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指导各县市专项行动工作。

(三)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矿山企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统筹兼顾发展与保护、整治与保障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对矿山进行分类整治。对于合法合规、布局合理、证照手续齐备的企业,严格审核后尽快恢复生产,并结合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产能和改进生产方式;对于主要审批手续完备且布局合理的,实行“一企一策”,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限期落实生态环保等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恢复生产;对于合法合规、布局不合理的,要引导矿山企业有序退出生产领域;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或私挖滥采的,坚决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各县市整治工作总结及各类清理表格须于2016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州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及电话:昝明珠 0872-2316638,传真:0872-2316647 电子邮箱:Dlgtzytx@163.com)。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上报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州人民将进行重点督查。以上材料由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州政府成立大理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杨健州长任组长,段玠副州长、邹子卿副州长、杨承贤副州长、李东秘书长分别任副组长,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安监局、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信委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沛担任,副主任由州林业局副局长李奇彬、州环保局副局长谢宝川、州工信委副主任赵健昌和州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杨欣洪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工信委抽调组成。负责编制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原大理州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撤销,相关职能职责纳入领导小组。

各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此次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迅速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抽调精兵强将,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好专项行动。国土部门负责排查采矿许可证办理的情况;林业部门负责矿区范围内占用林地情况;环保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工商部门负责排查营业执照办理,以及贩运、销售矿产品的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排查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情况;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排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情况;水务部门负责排查水土保持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排查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监察部门负责排查公职人员违规入股、参股办矿情况;供电部门、供水部门不得为证照、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供电供水,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停止供电供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辖区矿产开采、勘查的巡查力度,及时上报情况信息,全面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对态度不认真,排查不得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此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半年内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矿山开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县市政府的领导责任。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矿业权人依法探矿、采矿意识。为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在排查整顿专项行动期间,州级举报电话为:0872—2316638。

(四)立足长远,完善机制。通过排查整治,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措施,力求标本兼治。探索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矿业权联审联批机制,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开发联合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业权人开发行为,监督矿山企业实施公益林避让、水土保持、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合理保护、生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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