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函〔2016〕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1:44:09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理州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每个季度自行采购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

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保险”(序号67)调整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四、各县市不得对采购目录进行删减,但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五、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认真履职,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承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附件:20160205_云政办函[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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