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6〕7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大理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大理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邹子卿 州政府副州长
召 集 人:
王兆炜 州民政局局长
成员:
李 勇 州委政法委副书记、州综治办主任
杨晓忠 州文明办副主任
李 纯 州委政研室、州委农办副主任
张利彪 州关工委秘书长
黄起忠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
代文喜 州发改委副主任
高汉生 州教育局副局长
芮灿杰 州公安局副局长
张詠萍 州司法局副局长
但国钧 州财政局总会计师
赵育文 州人社局副局长
周克熙 州住建局副局长
赵家明 州农业局党委专职副书记
沈锦相 州卫计委副主任
杨登云 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李锦娣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高立宏 州统计局副局长
杨仁熙 州扶贫办副主任
杨红英 州法院副院长
杨玉奇 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迎春 州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杨 娟 团州委副书记
焦 映 州妇联主席
李早兴 州残联副理事长
联络员:
洪丽斌 州综治办二科科长
奚永卫 州文明办主任科员
邱亚钧 州委农办工作科科长
张远平 州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李建国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综合科科长
刘 洋 州发改委副主任科员
李建军 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
潘红梅 州教育局普教科干部
自明成 州公安局基层基础科科长
董灿斌 州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科长
庞敬芸 州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陈忠平 州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科长
吕 玲 州住建局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科科长
徐奇馨 州农业局渔业渔政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欧志茂 州卫计委基妇科科长
熊国忠 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研究科科长
吴玉菊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副主任
王宇昀 州统计局农业科科长
李剑标 州扶贫办社会扶贫科科长
李月仙 州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吴 玲 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
李军锋 州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李 冲 团州委权益部副部长
田峥嵘 州妇联主任科员
杨利钢 州残联康复科科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四、职责分工
州民政局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分工任务,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跨县市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全州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及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州综治办:督促指导各县市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州文明办:指导各县市文明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建设,不断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指导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引导媒体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各县市文明办建好、管好、用好乡村学校少年宫,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州委农办:督促指导各县市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
州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州人大法制委: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督促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落实,推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推动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州发改委: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予以关心重视。继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投入,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场所设施条件的完善,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州教育局:指导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州公安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属地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要及时受理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事)件,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州司法局:指导各县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州财政局:指导各县市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县市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县市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州人社局: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州住建局:指导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州农业局: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州卫计委: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基本医疗权益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指导各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人口国情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结合医疗服务下乡和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医疗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导各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州统计局:指导各县市统计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情况调查,掌握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州扶贫办:指导各县市扶贫工作机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州法院:指导各县市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人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州检察院:指导各县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州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团州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州妇联:依托妇女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督促各县市妇联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宣传和推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
州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康复项目为农村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州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牵头责任,推动各县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联系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表扬。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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