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9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关于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31号)和《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的要求,提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能力,切实改善和提升我市通航水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辖区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二)工作目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全面实现对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按规定接收、转运及处置。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湖(景)区旅游船舶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指船舶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及残油、化学品洗舱水等,其中残油、化学品洗舱水等危险废物的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执行。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一)部门工作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船舶含油污水及残油、化学品洗舱水转运及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规范港口码头等环评的评审和审批行为。会同相关单位对监管联单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环保督查和检查。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督促修造船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存储设施建设,对修造船厂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修造船厂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统计台账。
3.南通海事局:负责沿海、沿江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排放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处置排放情况;负责辖区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督促船方及第三方船舶服务企业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统计台账。
4.市城乡建设局:按照城市规划,负责与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管网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工作;负责辖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若船舶生活污水通过港口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港口码头接收单位须向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达到进管标准的污水可按规定向管道排放,无需填写监管联单;若船舶生活污水通过槽车等转运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置的,则需要填写监管联单。
5.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城市环卫部门加强与属地港口码头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港口码头企业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投放、中转设施,按规定接收、转运及处置生活垃圾;协助协调港口码头与属地城市环卫部门签订船舶生活污水(或垃圾)的转运及处置协议;利用已有的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资源,将船舶垃圾处理纳入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6.市水利局:指导各地农村环境“五位一体”长效管理办公室加强与属地港口码头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港口码头企业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投放、中转设施,按规定接收、转运及处置生活垃圾。利用已有的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资源,将船舶垃圾处理纳入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7.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的监管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监督渔船污染物集中收集、联单处置;负责渔船污染物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渔船污染物防治日常监管。
8.南通海关:对辖区国际航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实行报备管理;对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废物、压舱水、生活污水等的检验检疫监管。
9.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督促港口码头企业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内河船舶将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负责调查处理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督促港口码头建立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及处置统计台账;负责督促水上服务区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监督管理。
10.市财政局:落实沿海、沿江、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
11.市物价局:依法实施船舶污染物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12.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公共设施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资金补偿补助机制及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本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
(二)船方及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的工作职责
1.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单位涉及到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2.船方负责船舶配备船舶污染物存储设施,将船舶污染物送交给有资质接收单位,严禁将船舶污染物直排入水或送交无资质接收单位;国际航行船舶送交船舶污染物的,须提前申报并经南通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送交;船方在送交船舶污染物时须要求接收单位开具接收证明以备查。
3.接收单位负责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核实国际航行船舶污染物是否经南通海关审核同意,严禁接收未经南通海关审核同意的船舶污染物;主动向船方出示相关接收资质文件;须向船方开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4.转运单位负责配备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职能单位要求,将污染物运输指定地点;对转运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须取得转运资质,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须交由具有安全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合法单位处理。
5.处置单位须按规定处置船舶污染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物价政策,船舶污染物实行有偿处置。严禁处置无资质转运单位的船舶污染物。
(三)监管联单工作程序
1.船舶污染物报告和单据保管相关规定。
沿海、沿江涉及非渔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向作业地南通海事局报告。
内河水域(长江除外)涉及非渔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须按照规定向作业地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机构)报告。
船方须建立船舶污染物汇总统计台账制度,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一并保存备查,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分别在船上至少保存3年、2年。
接收单位须建立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汇总统计台账制度,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与汇总记录簿保存备查。
2.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运行流程。
接收证明联含正、副联,接收单位须向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方开具接收证明(副联)以备督查,同时须保留接收证明正联并进行分类汇总以备查。接收证明联(含正、副联)不参与监管联单流转。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一式五联,包括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共五联单。
每转移一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须如实填写监管联单中接收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转运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船舶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转运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须如实填写联单中转运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污染物转运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污染物安全运送至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处置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处置污染物,并及时向所在地城管部门或城乡建设部门或环保部门报告。处置单位须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置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一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三、四、五联由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流转。处置单位留存联单第三联,将第二联、第四联、第五联交给转运单位。转运单位在10日内将第四联、第五联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于每月底分别将第四联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或城乡建设局或环保局;将第五联报所在地南通海事局或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机构)。
为核实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等是否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接收单位须于船舶污染物自卸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将垃圾、含油污水等监管联单第一联、第四联扫描件逐联上传给南通海关供核销检查,原件由接收单位自存备查。
表1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和监管联单最终流向归属
序号 |
名称 |
联单最终归属部门或单位 |
1 |
接收证明正联 |
接收单位保留 |
2 |
接收证明副联 |
船方保留 |
3 |
第一联 |
接收单位保留 |
4 |
第二联 |
转运单位保留 |
5 |
第三联 |
处置单位保留 |
6 |
第四联 |
城市管理局(水利)或城乡建设局或环保局 |
7 |
第五联 |
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机构)、南通海事局等部门保留 |
注:(1)接收证明联(正、副)不参与联单流转。
(2)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为1家企业的保留联单第一联、二联、三联。
(3)接收、转运单位为1家企业的保留联单第一联、二联。
(4)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分别为3家企业的,分别保留联单第一联、二联、三联。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通海事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关、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通力合作,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成立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合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处(科)室和联络员,参与相关工作。
(三)建立和运行跨部门的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享接收、转运及处置信息。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数据上传、数据分析、信息共享和可视化功能,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数据统计汇总,建立船舶污染物数据评价机制,便于相关职能部门数据查阅和监督管理,实现接收、转运、处置和处理后排放的全流程监管和预警预测,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情况,各类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研究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建立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联络员制度,各部门联络员负责参加船舶污染物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落实联合监管情况,促进各部门联动协作。
(五)建立联合执法行动机制。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不规范、转运不及时、处置不得当的现象,并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做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打击和查处非法接收船舶污染物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联合执法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原则,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各部门须根据执法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司其职。
(六)各部门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须及时移送通报给相关责任部门解决。接到举报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重大环境隐患的,由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并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七)建立联单监管制度评估机制。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对联单监管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和评估,优化联单监管流程,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五、保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制度要求,成立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的统筹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多方联动、协同共享、有效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为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保障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探索建立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的公共运行机制,以及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作用。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大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研讨和交流活动,推广经验,宣传成果,形成船舶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