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7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市属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市属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盘活市属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的意见》已经2018年6月29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弥补市属国有公司企业搬迁及改制成本,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不断增强国有公司的发展活力,现就加快市属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盘活(达到上市出让的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的范围
(一)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投资公司,下同),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经市政府同意,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实施企业整体搬迁、退城进园企业的国有土地。
(三)国有公司管理的其他土地。
二、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盘活的原则
(一)盘活计划与规划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市属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盘活以土地规划功能为引领,结合产业布局、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地稳步推进。
(二)盘活主体与权属主体相一致的原则。各国有公司名下的土地由各公司负责盘活,土地权属登记在谁名下,就由谁负责土地盘活。
(三)盘活成效与激励政策相挂钩的原则。早盘活多得益,晚盘活少得益。土地盘活越早、成效越大,获得新增发展资金的机会就越大,市政府将按土地盘活收益的一定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注入到国有公司,用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盘活计划的下达与考核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存量土地管理情况、重点项目推进和存量债务化解要求,在年初制定并下达国有公司年度土地盘活计划,并负责会同市国土局对国有公司土地盘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土地盘活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两年内必须达到上市出让条件,达到上市出让条件的,市国土局适时将盘活土地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两年内未能达到上市出让条件的,国有公司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具体原因。
市国资委应将国有公司土地盘活工作纳入国有公司负责人薪酬考核范围,对未按期完成的,扣减国有公司负责人绩效薪酬。
四、国有公司存量土地盘活的激励政策
(一)土地规划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在取得土地出让金后,先提取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按扣除专项资金后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国有公司可用资金规模,作为国有公司弥补盘活成本、化解存量债务、补充发展资金的来源。在盘活计划下达两年内达到上市出让条件的,按扣除专项资金后余额的80%计算国有公司可用资金规模;在盘活计划下达第三年达到上市出让条件的,按扣除专项资金后余额的60%计算国有公司可用资金规模。国有公司可用资金首先用于弥补上市地块对应的初始授权基数、企业搬迁及污染治理等盘活成本,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给国有公司。弥补成本后有剩余的,剩余资金作为国有公司化解债务、发展壮大的资金来源,国有公司根据公司还债压力、发展需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分次或一次性注资到国有公司。
(二)盘活计划下达两年内,完成全部盘活地块的,市政府按上述扣除专项资金和成本后余额的5%对国有公司给予奖励。超过3年完成盘活计划的,第四年及之后发生的融资成本(财务费用)等盘活费用由国有公司自行消化。
(三)盘活主体与成本主体不完全一致的地块(如姚港化工区,产控集团负担了企业搬迁及改制成本,土地注资在国投公司),在理清资产权属、债权债务、授权基数等相关事项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盘活成本弥补等相关政策。
(四)道路、绿化、小游园等公益性项目需征用国有公司名下土地的,按定额对国有公司进行补偿,崇川区范围内的按每亩120万元,港闸区范围内的按每亩100万元,由市本级、区政府各50%予以补偿。
五、政策执行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通市市区国资公司管理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90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南通产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盘活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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