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6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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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孤儿、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66号)要求,经2018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单位:人/月)。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1040元,海安县736元,如皋市、如东县700元,启东市、海门市844元,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817元。
(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单位:人/月)。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1700元;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1525元;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1660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单位:人/月)。集中供养的为:2100元,分散供养的为:1300元。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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