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6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分解落实2018年南通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通政发〔2018〕10号)要求,经2018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660元;海门市、启东市640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620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60元,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640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620元。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复核、评议、公示等程序,建立标准调整、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收入核查、信访受理等规章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民主评议等基础上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不断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提标工作的有效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