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8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40〕号)、《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17〕2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华东地区重要信息港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提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是提升信息消费、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支撑。要进一步突出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要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给予同水、电、煤等公共基础设施相同的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经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信息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城建、房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落实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机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牵头通信行业配合开展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领,科学编制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建立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修机制,定期编制、完善并发布本地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明确铁塔、基站、机房、信息管线等设施的规模、布局、用地安排及相关控制要求。要将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确定的相关规划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遵照实施。结合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要求,做好《南通市主城区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做好规划环评,严格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也要抓紧完成本地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发布工作。
三、开放公共资源,推进信息基础设施社会化融合发展
大力提升公共配套设施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率,充分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车站、机场、大型场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监控杆、道路指示牌、高架桥梁、电力杆塔、绿化带等公共设施,支持信息通信基站、通信管道及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协调市政设施及公共场所建设运营企业,免除收费项目,减少通信、广电网络运营企业及相关IT企业在资源占用、施工配合、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各类不合理费用,切实降低信息基础设施进入地铁、车站、医院、商场、景区等公共区域及大型桥梁的资源租赁成本。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本着“开放合作、集约共享、环境友好、互利共赢”的原则,实现信息基础设施的社会化融合发展。
四、优化办事流程,切实简化铁塔基站建设审批手续
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铁塔、基站建设审批手续,缩短办理周期。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针对移动通信铁塔站址建设的特点,优化移动通信铁塔审批流程及各类操作手续,为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规划部门要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控制管理。国土部门与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及时将移动通信铁塔站址合理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铁塔公司要统筹整合通信运营企业的基站建设需求,坚持共建共享,最大化节约土地资源和建设成本。
五、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补偿落实到位
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9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通政办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迁改补偿落实到位。对城市发展、工业园区规划、农村道路等级提升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及到的信息基础设施拆迁和改建,在与通信、广电等产权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积极落实拆迁补偿和改建相关政策,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六、加大保护力度,保障信息基础运行安全
要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力量,将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信息基础网络畅通安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平台加强关于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经信、环保部门要加大基站电磁辐射科普知识宣传,消除公众对移动通信电磁辐射的误解。公安部门要联合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专项整治,依法打击盗窃和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阻挠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在项目需求分析、方案制定以及建设运行等阶段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落实国家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应对信息通信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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