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6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3:45:24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工商企业转型,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小微型市场主体健康、快速成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践行服务宗旨,注重市场引导和政策激励相结合,主动积极作为,优化审批服务,努力实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的工作目标。


(二)分类指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有顾虑的主体,要加强宣传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予以关注和培育。


(三)依法规范。既要考虑政策的合法性,也要注重方便快捷;要加快处理“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关系和问题,切实维护转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升级。对于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一般纳税人或建帐建制标准的,要引导鼓励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工作重点


(一)依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行业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经营场所面积和雇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积极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五)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政策扶持


(一)工商登记政策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转企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但转企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企业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一致的,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


3.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前置许可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再办理前置许可部门许可证换发手续,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二)税费政策


1.“个转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为3%。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个转企”后,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6.对于“个转企”的企业,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规定条件,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


(三)金融政策


1.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市人行、银监分局、金融办、经信委、民发办等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3.市人行、银监分局要将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都要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工作进行引导、考核和激励。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后,其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各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在办理变更(或过户)登记时,免于收取任何费用。


对“个转企”工作给予专项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以及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由各县(市)区给予奖励。各综合体要按照资源单位产出原则,发挥资源效用,提高单位税收,各县(市)区要加强“个转企”工作推进力度,对综合体等大型商贸城给予扶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作用。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市商务局、审批局、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民发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局、人社局、房管局、物价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部门协商联动机制、业务信息定期抄告机制等日常工作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立工作目标,落实职责分工。


(二)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工商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要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推进“个转企”工作、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自主转型的热情。要及时总结并推广“个转企”的成功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分解任务,定期通报。建立“个转企”工作考核、定期通报制度,公布各地量化指标完成进度,实行年度综合评价,确保全市“个转企”目标规划的全面落实。




通政办发[2018]060.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537.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