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7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03:45:26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审核、建设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交流和整合、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单位组织实施的业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约共享、互联互通、资金统筹、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安排和项目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市保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保密指导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报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财政安排资金由申报单位牵头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


(二)利用市本级财政以外资金完成所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属于公共财政供给范围;


(三)经过市级申报单位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明确的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七条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到云计算、云存储、支撑软件、基础应用、协同办公、网络传输、安全防护等基础性系统建设,不单独立项,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统筹。


第八条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每年10月底前,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专题部署下一年度智慧城市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有申报需求的单位应当根据部署要求,及时填报下一年度市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及投资估算申报表;申报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上报。


(二)计划初审。计划申报截止后,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和投资估算进行论证评审,形成下一年度市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初步意见报市政府。


(三)计划批准。市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初步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四)方案编制。相关申报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印发年度市级智慧城市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前,申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方案审定。收到申报单位的实施方案后,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实施方案,连同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审批表报分管申报单位和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批准。


(六)预算下达。市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审批表,下达项目建设预算指标。


(七)绩效评价。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当年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智慧城市项目制定依据。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底前,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专题部署下一年度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申报工作。有申报需求的单位应当按照部署要求,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政务信息资源预编目录、专家初步论证意见及组织实施计划;申报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上报。


(二)项目初审。计划申报截止后,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投资估算及来源等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经专家评审、相关部门会商后,形成下一年度市级部门建设项目计划初步方案报市政府。


(三)项目批准。市级部门建设项目计划初步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因情况特殊确需在本年度内追加信息化类建设项目预算的,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凡未纳入年度市级部门建设项目计划,由部门自主立项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并及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项目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各项目系统在建设时,应当同步接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项目信息资源目录按照《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建设总结、项目财务明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后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实施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源目录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信息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6〕113号)、《南通市市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操作规程》(通政办发〔2016〕115号)同时废止。




通政办发[2018]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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