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5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通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南通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水资源函〔2017〕218号)、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8〕1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决定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和复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遵循“取缔关停一批、登记备案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总体原则和“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的规范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前对全市122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化整治,实现保留排污口手续齐全、设置规范、排放达标、监测覆盖、一口一档、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一)取缔关停一批
属于下列五种情况的入河排污口,一律依法纳入“取缔关停”范围,制定实施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1.地处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
2.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等水功能区内的;
3.2002年10月1日后设置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建设项目环评亦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
4.未经任何处理设施处理的工业废污水直排入水体的;
5.群众反映强烈、确应取缔关停的;
(二)登记备案一批
1.在2002年10月1日前建成排放尾水水质达标,且不属于“取缔关停”范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通过的入河排污口,由各地的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评审批结论、近3年的运行以及排入水功能区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完善手续:
(1)对于排放尾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排入的水功能区具备排污口设置条件的(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管理要求、不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安全、符合防洪要求等),按规定完善手续;
(2)对于排放尾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排入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且属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在关停一批入河排污口后且确保水功能区现状污染物总量得到削减的前提下,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又具备排污口其他设置条件的(不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安全、符合防洪要求等),按规定完善手续。
(三)整治提升一批
整改过程中,对以下手续完备的入河排污口,严格制定并落实提标改造方案,进一步减少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水质未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相关部门要督促有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确保排放尾水主要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不低于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2.对手续齐全但排放尾水未达到排污口设置许可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限期关停;
3.未按排污口设置许可文件规定落实措施的;
4.经登记备案或评估保留后仍需提标改造的。
三、整治任务
(一)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且尾水达到标准的34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管或关闭封堵,纳入正常监管。其中:崇川区2个、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通州区5个、海安县3个、如皋市12个、如东县9个、海门市2个(详见附件2)。
(二)对2002年10月1日后设置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但建设项目环评已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44个入河排污口〔其中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27个,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8个,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9个〕,由各地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及排入水功能区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排入河道水功能区水质现状达标、排污口设置符合监管要求等)按规定完善手续或备案,并按照要求开口竖牌,纳入日常监管。其中:通州区6个、海安县8个、如皋市20个、如东县6个、启东市4个(详见附件3)。
(三)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建设项目环评亦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5个入河排污口,依法限期接管或封堵关停。其中:如东县2个、海门市2个、启东市1个(详见附件4)。
(四)对审批手续齐全,但没有满足“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要求的16个入河排污口,限期进行整改。其中:通州区4个、如皋市2个、如东县6个、海门市4个(详见附件5)。
(五)对审批手续齐全,管理规范的23个入河排污口,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其中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港闸区3个、通州湾示范区2个、通州区3个、海安县6个、启东市5个、海门市1个(详见附件6)。
四、时间要求
(一)2018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2002年10月1日前设置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备案登记工作。
(二)2018年7月15日前各地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相关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评估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规范化整治工作。
(三)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所有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口子、立牌子、竖杆子”的规范整改。
(四)2018年12月底前各地要把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健全在线监测设施,做好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指标的监测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既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充分利用“河长制”这一平台,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形成上下协同、部门联动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检查整治。一是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各地要建立入河排污口的整改清单,对整治过程和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二是建立月报通报制度。各地要在每月15号前将本月的整改进展情况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每月对各地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做到整改全覆盖、无死角,市水利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要定期开展督察督办,跟踪各地整改进展情况,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地方实施挂牌督办;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12月下旬,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考核。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监督监测、问题通报、资料汇编等全过程管理监督。对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尾水监测实现全覆盖,监测结果由市水利局定期通报。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的监测情况由各地参照本通知进行通报。
附件:1.南通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名册
2.2002年10月1日前设置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名单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但环评报告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名单
4.既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又没有环保部门环评报告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名单
5.未满足规范要求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名单
6.规范管理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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