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2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4:29:05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省环保督察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物流遗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其行政处罚主体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露天烧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8条第3款,在属地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其行政处罚主体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关于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露天焚烧秸秆的,其处罚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露天焚烧落叶的,其行政处罚主体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2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1条第2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其行政处罚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焚烧其他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环境保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努力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在查处焚烧垃圾违法行为时,要落实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教育劝阻、固定证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地区,按照经批复的职能调整方案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通政办发[2018]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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