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8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规范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程序和原则,明确相关地区和部门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银行债权和企业稳定,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及时、稳妥的处置,努力防止事态的扩大;维持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资产安全,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关联企业、债权银行、担保单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经济损失;减少突发事件给地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债权银行等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报告情况;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获知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应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在24小时内开展行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先行向公安机关预警通报。
(二)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企业、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依法保护好债权债务人的权益。
(三)属地管理。突发事件主体企业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协商处置,维护所在区域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行政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管委会、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协调能力,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在应急处置过渡期内,严防风险扩散蔓延。
(五)同进同退。债权银行要采取一致行动,维护共同利益,切实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债权银行采取无序的资产保全措施;债权银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单方面采取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对突发事件企业所有的未抵押、未冻结的有效资产实行整体保全,在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进入后续法律程序后共同实行清产核资,统一受偿。
(六)阻隔风险。积极引导债权银行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迅速构筑风险防火墙,防止企业信贷风险非正常蔓延扩大;把握舆论导向,防范不当言论引发事端、扩大风险。
三、操作规程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是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关联企业在内),信贷余额超过1亿元,符合因自身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一)建立报告制度。各商业银行判断发生本办法所称信贷突发事件的当日,应向市政府金融办、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南通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企业因信贷原因遭银行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账户)时,当日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抄报南通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获得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建立甄别启动制度。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通过甄别判断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甄别,需要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的,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畅通地方协商。突发事件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做好该企业的稳定工作、保护其资产安全的同时,应与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达成初步处置方案,协助企业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沟通工作,督促企业制定缓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具体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协助企业及时偿还债权银行到期贷款本息,为争取与各债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达成共识创造必要条件。
(四)加强会议协调。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应及时组织企业、相关债权银行召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通过会议协调,促使债权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债权前两位的银行为牵头行和副牵头行,组成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解决诉讼出发,研究探讨管辖法院的确定及相应保全措施的采取,并提出建议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议纪要,并及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
(五)签订框架协议。经初步分析判断,突发事件企业基本面尚可,企业、银行、当地政府三方对救助结果有信心的,由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按“同进同退”的原则形成稳定框架协议,经债权银行、企业一致同意后签字盖章实施。框架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过渡期期限的确定、过渡期临时方案、资金监管方案、资产保全方案、资产负债清理方案等内容。同时,由债权银行、企业共同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六)完善后续处置。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评估报告及企业面临的生产形势综合评估,确定后续处置方案。如联席会议认定企业无救助价值,按照“同进同退”原则,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企业破产程序。若救助有望,经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同意,进入债务重组阶段。
四、实施保障
建立南通市金融服务指导工作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全市的金融服务指导。
建立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南通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市金融办、南通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南通工商局、南通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并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统一负责、从严把握,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必须保护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社会债权人的知情权,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南通银监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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