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6〕2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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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关于建立法律顾问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2016年3月1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律顾问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行政机关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知名学者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聘任。同时,市法制办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经费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法律助理的经费以及临时聘请学者、专家的工作费用,在市法制办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纳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据实支付。具体办法由市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市法制办制定工作规则,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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