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1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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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南通海事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南通海事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把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协同配合,强化监督,推进整改专项工作落地见效。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南通海事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全市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整治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问题,督促企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生产的船舶修造企业2018年6月底前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工作并正常运行;停产但有复工需求的船舶修造企业在复工前必须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工作;对停产且没有复工需求的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建设标准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工作应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标准。污水处理后直接排放的,处理后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污水收集处理后纳入管网的,处理后水质应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污水处理后再生回用的,处理后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标准。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进行排查。各地要对照有关标准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梳理,认真填写《船舶修造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形成“一企一档”。
  (二)推进设施建设。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要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 787-2010)、《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 879-2013)、《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等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投入,改造升级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整改任务。
  (三)严格验收督查。各地对经改造已经具备水污染防治能力或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的船舶修造企业,要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及时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各地环保、经信、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提升应急能力。各地要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应急能力建设,督促企业针对各种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与水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加大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规范运行管理。各地要加强监管,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建立并执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测试检查、维修养护等长效管理制度,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成立联合工作班子,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整改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第一时间抓部署、抓分解、抓细化,将工作任务明确到部门、到企业、到个人,压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治任务全部落地。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各地整治任务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适时通报。各地要以“263”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媒体曝光等方法,督促企业真整改、真建设、真维护,真正具备水污染防治能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遵守生态环保刚性要求、政策红线和法律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执纪;对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逾期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
  (四)及时报送资料。各地于3月10日前上报船舶修造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联系表(附件2)和具体整改方案。同时,建立月报告制度,每月30日前上报本月工作月度推进报表(附件3)。联系人:曹德仁,电话:59003935,传真:59003893,邮箱:573532261@qq.com;蔡宏国,电话:59003733,传真:59003732,邮箱:1821682113@qq.com。
  附件:1.船舶修造企业基本情况表
  2.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联系表
  3.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月度推进报表


通政办发[2018]016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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