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1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4:54:09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南通市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规范、高效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75号)、《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4〕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处置体系。
  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密切配合,发挥指导、督促和协调作用,共同协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依靠科技支撑,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分级标准
  依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事故级别。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
  (2)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500平方米以上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木以下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Ⅳ级):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30平方米以下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分级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发生倒塌、坍塌,需要应急抢险工作的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事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区域性房屋倒塌、坍塌等按其它预案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并制定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我市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市政府应设立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Ⅲ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根据省授权,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南通军分区、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民防局、市国资委、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危房解危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等。
  在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市房屋安全指挥部领导、成员进行临时调整。
  2.3.1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指挥协调全市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在市房屋安全专家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抽调其余领域专家,组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简称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
  (4)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表彰和奖励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3.2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纪委(监察局):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履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进行问责。
  (2)市检察院: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3)南通军分区: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市政府办(市应急办):根据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市领导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市内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安监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6)市发改委:参与做好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市经信委:负责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度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8)市公安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房屋安全事故突发现场治安警戒;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建立生命绿色通道专线并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9)市民政局:协调各县(市)、区按规定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各县(市)、区,指导殡葬单位对遇难人员的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10)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调度市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1)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事故发生区域的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检测和防控工作。
  (1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发相邻既有房屋安全突发事故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引发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各类工程机械有序集结,参与抢险救援;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城管局:协助公安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参与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14)市房管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测、预警、解危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巡查、排查的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协调房屋安全专家库成员及时开展工作,对事故房屋进行评估并提出抢险及治理的意见或建议;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挥特种机械设备集结和参与救援,做好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6)市水利局:参加因水利建设工程等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做好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7)市商务局:负责瓶装饮用水的组织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参与做好方便食品等救济物资和抢险救援设备和其他物资的调用、征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8)市文广新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
  (19)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验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组织开展环境消杀、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心理干预等应急工作。
  (20)市安监局:配合、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牵头组织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参与或配合重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21)市信访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因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故的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22)市民防局: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安置。
  (23)市国资委:负责对相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所使用房屋发生突发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或配合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
  (24)武警支队: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5)消防支队:牵头搜救被埋人员;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2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南通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象预警,并提供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服务。
  (27)市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等基础生活设施。
  (28)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制定本辖区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当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并负责善后处置和维稳工作。
  (29)市危房解危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4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危房解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转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转为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4.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处理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5)办理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市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所在地成立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指挥部。
  2.4.4 市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及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落实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房屋安全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
  2.5 专业处置工作组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防范及专家咨询组、应急救援组、医疗防疫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和社会维稳组、舆论宣传组、疏散安置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6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设立本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受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 房屋安全隐患管理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机构)要组织好对辖区内危险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排查确认的危险房屋要及时落实治理责任人,要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发送到房屋安全责任人手中。在尚未解危前,应落实对危险房屋的监管责任。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被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编制应急撤离方案,做到一户一案,确保在台风、暴风、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4)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但尚不影响相邻房屋和他人安全的危险房屋要依法进行有效封闭,设置警示标志。
  3.1.2 建立专家会商制度。组织相关专家对房屋风险动态数据以及恶劣天气可能对房屋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会商,为预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1.3 落实应急值守制度
  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机构)在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发生期间,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
  3.2 监测
  3.2.1 监测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房屋安全隐患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帐,建立覆盖市到社区四级房屋安全隐患监测网络,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监测的全覆盖。
  3.2.2 监测责任落实
  房屋安全监测网络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监测工作,建立常态化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对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且尚未解危的房屋要落实动态巡查工作。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来临之际,要加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3.3 预警
  3.3.1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收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责任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3.2 预警级别
  根据房屋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蓝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一般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 全市一月内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黄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较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 全市一月内发生2起较大或1起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橙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橙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重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全市一月内发生2起重大或1起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红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红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全市一月内发生2起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3.3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1)蓝色预警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2)黄色预警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3)橙色和红色预警报经省政府同意,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项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需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
  3.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启动预警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房屋主管部门(机构)组织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隐患,相关领导现场协调解决问题;
  (3)根据需要,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人员避险转移;
  (4)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房屋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专业抢险队伍24小时在岗待命;
  (5)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一级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属地房屋主管部门报警,也可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常用电话实行联动报警,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按预案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2 发生一般(Ⅳ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发生较大(III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省。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省。
  初报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总结材料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或将发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1)及时通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通过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4.3 分级响应
  4.3.1 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Ⅲ级)的响应
  在做好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
  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先期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全力营救伤亡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2 重大、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Ⅱ级、Ⅰ级)的响应
  在做好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
  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全力营救伤亡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 基本应急
  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处置工作组应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启动预警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管委会)
  负责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与救援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二)监测防范及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市房管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咨询组(简称专家咨询组)
  负责事故发生地相邻区域房屋结构安全及其次生灾害的排查与防范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事故发生区域的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市安监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三)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消防支队
  成员单位:南通军分区、武警支队、市卫计委、属地政府(管委会)
  负责组织、协调力量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工作和生命救护工作。
  消防支队负责救援方案的制定,组织力量,迅速开展被压埋人员生命搜救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省外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搜救工作。
  军分区、武警支队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抽调部队、预备役、民兵等参加应急救援。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四)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各医疗和卫生防疫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事故发地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计委迅速建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置,及时转送伤员,并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省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经信委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属地政府(管委会)
  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度、协调等事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调度市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事故发生区域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六)安全保卫和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信访局、属地政府(管委会)
  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的安全保卫,维护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及群众的接待安抚、思想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警力及有关人员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区域的治安保卫,预防和打击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开辟生命救援通道,保障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线路通畅。
  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参与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属地政府(管委会)参与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为公安部门开展事故区域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七)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属地政府(管委会)
  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及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有涉及外国、港澳台的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协助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公众微信)、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各成员单位根据组长单位的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舆论宣传工作。
  (八)疏散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民防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市民政局、市民防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参与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
  (九)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属地政府(管委会)
  负责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和评估,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控制。
  (十)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属地政府(管委会)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
  负责制定死亡人员家属一对一工作方案,及时妥善安置,积极化解矛盾,安抚慰问好每一个工作对象,处理好善后相关事宜。
  4.5 扩大应急
  当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既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已超出应急响应级别时,应立即向上一级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扩大应急响应级别。
  扩大应急响应级别后,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指导现场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当房屋安全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南通市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和其它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直接指挥或授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已经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完成,事故发生区域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应急结束。
  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补偿,征用物质补偿,救援费的支付,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督促事故责任主体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赔偿工作。
  由城建、交通等部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地房屋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做好事故及事故毗邻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工作。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统筹事故发生后的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社会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6.3 事故调查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级别,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房屋产权人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过程及后果简要描述,伤亡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影响范围分析;
  (4)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
  6.4 保险理赔
  在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的各项工作。
  6.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各级应急指挥部应会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确保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单位,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人)各一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各地应当分别建立运行稳定,且满足抢险需要的房屋安全专业抢险队伍,并做好专业抢险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专业抢险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保证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军分区、武警支队抽调部队、预备役、民兵等人员,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共同参加应急救援,市卫计委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所属应急救援队伍要随时接受应急指挥部征调,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3 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工作。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为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人员餐宿、车辆、通信设施等。
  7.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建设等部门配合,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通道。
  7.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对人员的伤害,由市卫计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组建应急救援医疗卫生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设现场抢救点及应急救援医院,为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7.6 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7.7 资金保障
  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故救援工作,保证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8 技术保障
  市房管局牵头组建市房屋安全专家组,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 综合管理
  8.1 宣传
  各地房屋主管部门(机构)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突发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不断提高全民房屋使用安全的意识,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预案培训
  各地房屋主管部门(机构)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3 预案演练
  各地房屋主管部门(机构)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属地应急预案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1次。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和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8.4 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落实有关责任。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定期对房屋安全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8.5 奖惩
  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6 预案修订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房管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9.2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政办发[2018]012.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604.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