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5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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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8〕120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和波及我市的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以及涉及跨县(市)、区区域或超出跨地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辐射事故。
  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石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境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县(市)、区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县(市)、区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3.加强联动,协同应对。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环保、卫生、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强化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配备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装备。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快速应对,科学决策,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体系
  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南通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南通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在省政府授权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
  2.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批准辐射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县(市)、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2.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并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跨辖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5.市卫计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7.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8.武警南通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9.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响应和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落实、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指令。
  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5.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宣传报道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
  3 预警
  3.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对安全运行可能产生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市、县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环保、公安、卫计委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5分钟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表7.4.3),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表7.4.4)。
  4.2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
  2.先期到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控制等工作。
  3.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可参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果断对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 启动响应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报较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和市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基本应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与安置、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专家指导、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基本应急处置工作。
  4.4.1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局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南通支队等部门配合。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与安置,必要时,应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和社会治安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武警南通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2现场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南通支队等部门配合。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处置方案,确定污染范围,开展现场监测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弃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控制受污染范围,减少污染后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卫计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南通支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洗消、处置等工作。
  4.4.3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
  市卫计委负责确定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或其他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并开展医疗救治,对受伤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现场伤员救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4.4.4事故调查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委、武警南通支队等部门配合。
  市环保局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和调查处理,对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实时报告、总结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调查事故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
  市卫计委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武警南通支队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按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4.4.5宣传报道组
  辐射事故信息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一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事发地政府为参与单位。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成立宣传报道组,统一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导控等工作,并做好媒体现场服务、采访接待和通联工作。会同市网信办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网络信息传播应急机制,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和上报工作,并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网上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管控工作,微博、微信、论坛官方账号等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传统媒体采访的接待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送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审查后发布。
  市公安局对网上信息动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谣言,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网上谣言制造者应及时依法处理。
  市卫计委根据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情况,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照规定程序送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审查后发布。
  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属地管理工作职能,参与做好辐射事故宣传报道工作。
  4.4.6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因事故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市卫计委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理工作。
  4.5扩大应急
  当应急响应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可以向国家、省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南通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政府视情况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直接指挥或授权南通市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须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6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5 后期处理
  5.1 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2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处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应急机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6.2 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安全保障
  6.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6.3.2公众的安全防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协助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6.4 通信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间的联络畅通。中国电信南通分公司、中国移动南通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南通公司等通讯保障单位应做好通讯保障工作。
  6.5 技术保障
  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依托省专家组,逐步组建本市专家库,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1宣传
  各级辐射应急机构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能力。
  6.6.2培训
  各级辐射应急机构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6.6.3演习
  各级辐射应急机构按照预案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南通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3 实施的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附图及附表
  7.4.1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7.4.2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7.4.3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7.4.4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7.4.5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体系通讯录


通政办发[2017]15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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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