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2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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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5日市十五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6〕64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南通市率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创新实施要点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4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指在市区范围内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试点,为市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协议约定限额内的担保贷款产生的代偿风险,在合作银行确认发生代偿后,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扣除合作银行协议约定比例分担金额后,由市级财政、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按协议约定比例予以分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通市区注册纳税,最新监管评级在B级(含)以上;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农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或户籍所在地为市区的农户,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列明的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户贷款等。
  第二章 风险分担机制建立
  第六条 按照互惠共赢、自主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及市财政局签订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追偿措施、退出机制等事项。
  第七条 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代偿,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市级财政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代偿责任。其中,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分担比例为20%,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为15%,合作银行分担比例不少于10%,担保机构分担剩余比例,具体风险分担比例以合作协议为准。
  下列担保业务不在代偿补偿范围内:
  (一)为本担保机构股东或关联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黑名单企业、受政府行政处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二)担保费率高于2%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费是指担保公司收取的被担保企业担保费、咨询费和保证金收益之和,保证金收益按担保业务发生时点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三)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明显偏低的担保业务(明显偏低是指收费比例低于1%);
  (四)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担保业务;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贷款利率由贷款企业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5%;再担保费由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协商确定,再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担保金额的4‰。
  第三章 代偿补偿管理
  第九条 担保贷款发放后,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申请金额(含合作银行分担部分)超过其与合作银行合作的在保业务余额5%时,应当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各方就代偿发生原因及合作事宜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在对合作银行的代偿发生后,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代偿补偿申请书、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代偿债务追偿措施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核对确认申请代偿补偿项目信息。对于确认无误的代偿补偿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按相应当比例分担补偿责任,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由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当及时将追偿收入按协议约定比例归还合作各方。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当积极为小微企业、“三农”提供融资服务,合作银行不得因纳入风险分担机制调低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额度,担保机构业务应当优先向小微企业、“三农”倾斜。
  第四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南通市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南通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要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和上报制度,负责风险分担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市经信委负责牵头推进银担风险分担工作,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协调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业务;市财政局探索建立南通市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引导基金,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及拨付;市金融办负责督促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按照协议要求及时拨付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南通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合作银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信贷人员风险分担试点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机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负责将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对各银行机构年度考评政策。
  第十七条 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合作协议,筛选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并于季度结束后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向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报备担保项目明细及保后跟踪管理情况。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风险分担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等。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并对代偿补偿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有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依法查处,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风险分担资格。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负责确认贷款代偿金额,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调整信贷人员的考核机制和追责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南通子平台正式运行后,该分担试点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在南通子平台上发生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具备风险分担试点条件的县(市)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风险分担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政办发[2017]1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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