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5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创建南通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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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创建南通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培育创建南通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1日



关于培育创建南通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苏发改经改发〔2017〕201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遵循“强富美高”方向指引,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众参与,以产业为基础、创新为核心、改革为动力,努力把特色小镇打造成创新创业新高地、产业升级新样板、城乡统筹新平台。力争通过3-5年努力,分批培育创建20个左右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宜业宜居宜游的市级特色小镇,彰显南通产业特色、突显江海人文底蕴、引领全市创新发展。
  二、创建要求
  (一)特色产业:每个特色小镇选定一个最有优势、最具潜力的主攻产业。重点聚焦历史经典、高端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创意创业、体育健康及其他产业。
  --历史经典类。小镇主导产业为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工艺的经典产业或民俗文化传承,如丝绸、蓝印花布、长寿食品、红木制品、刺绣、雕刻、木版印画、扎染、酿造等传统优势产业。
  --高端制造类。小镇重点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节能环保等具有比较优势,适合特色小镇集聚发展的高端制造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小镇重点发展智能终端和云服务、下一代通信网络、先进传感和物联网技术、机器人和无人系统、高级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信息安全与防护、数字内容等。
  --创意创业类。小镇重点发展文化创意、科技教育、电子商务或其他新业态;服务实体企业或满足居民需求的新金融;或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平台,如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
  --体育健康类。小镇主导产业为体育健康领域的产品生产、服务提供或信息传播,如健身服务、户外运动休闲、体育赛事活动、体育特色培训、医疗服务、医药保健、健康咨询管理、体育用品制造等。
  --其他类。包括现代建筑、航空航天、现代物流、金融、食品药品、军民融合等类别。
  (二)建设规划:原则上布局在有较好特色产业基础,相对独立的产业集聚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开发园区或小城镇,并在产业定位、文化传承、资源要素、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策划。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三)功能集成:注重生产、生态和生活有机融合。建有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交往空间等综合功能的公共平台(小镇客厅)。积极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产城人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更加注重自然保护、历史传承和地下空间开发。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按3A级以上景区服务功能标准规划建设。
  (四)项目投资:在主攻产业内谋划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项目投资30亿元。其中,历史经典、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体育健康等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项目投资20亿元。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总投资额20%,且投资于特色主导产业的占比不低于70%。以上投资均不含住宅项目。
  (五)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鼓励由特色产业内的骨干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建多元化、公司化的管理运作平台。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市场运行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核报等工作。
  (六)综合效益:集聚一大批骨干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工商户、创投企业和创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吸引一批“国千省千”人才、大企业高管、工艺大师、科技人员和其他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一批促进互联网和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机制,形成一批在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和自主品牌,基本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三、创建程序
  按照“宽进严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验收命名”的原则,分批创建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对各地不平均分配名额,按照“创建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和自愿申报的原则,明确重点、分期推进。由县(市)区将初步具备创建条件的特色小镇申报材料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
  (二)组织审核。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定位和发展基础、潜力等,组织评估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单。
  (三)监测考核。建立市特色小镇监测工作机制,实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对第一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小镇建设要求的创建对象,次年降格为市级培育名单,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创建对象,退出市级培育名单。对于第一年完成创建目标的培育对象,次年可优先列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
  (四)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创建,达到规划建设目标的特色小镇,经所在县(市)区初验、申请,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对实现创建目标、达到标准要求的特色小镇,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正式命名。
  四、政策支持
  市各部门要加大协作力度,充分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加强政策创新,进一步调动各方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苏政发〔2016〕176号文、苏发改经改发〔2017〕201号文件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鼓励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是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培育计划,切不可政府大包大揽、一哄而上。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完善、落实支持政策,积极指导推进相关工作。
  (三)实施考核评估。建立创建工作成效评估和考核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工作规划和方案。将特色小镇建设情况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四个全面”考核项目。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联席会议核实,取消创建资格。


通政办发[2017]1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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