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4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减煤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减煤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减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2017年度减煤任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减煤工作方案
2017年以来,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同比仍保持小幅增长,减煤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减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落实减煤组织保障
(一)强化减煤组织推动。成立我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减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减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市级层面统筹协调能力。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减煤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减煤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完善减煤考核机制。出台我市减煤工作考核办法(附件2),加强对县(市)、区减煤工作的考核。对辖区内所有耗煤设施进行注册登记,形成耗煤设施清单,严格控制耗煤总量。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对规模以下工业及非工业煤炭削减量进行认定、上报和考核。(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减煤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耗煤产业结构调整、耗煤设施关停、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等方面,促进减煤工作深入实施。(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物价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切实推进减煤工作措施
(一)合理控制电煤消费量。在保障全市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基础上,根据省统一部署,有序调减煤电发电量,下达全市统调机组年度减煤任务(附件3),实行目标承诺制。加强非统调机组(含自备电厂)规范管理,进一步减少煤炭消费。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入炉煤热值不低于4500大卡的要求,鼓励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所用煤炭品质,扩大高热值煤利用规模,减少低热值煤炭消费。(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质监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整治燃煤锅炉。加大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年底前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实施关停或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停或替代,鼓励提前关停或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在建锅炉巡查整顿,除公用热电联产外一律停建。落实燃煤锅炉清单制度,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实施关停淘汰、清洁能源替代,逐级落实责任主体。对不能按期完成关停或治理任务的,对有关企业采取限产、停产、责令关闭等措施。抓紧调整并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中园(园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较为集中的区域尽快纳入禁燃区范围,鼓励各县(市)、区将禁燃区禁用燃料类别划定为Ⅱ类(较严)或Ⅲ类(严格)。(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切实调整耗煤产业结构。严禁建设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按照去产能工作部署,加快落实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去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运用价格和市场手段,倒逼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加大非电行业综合治理力度,对不能按期完成减煤任务的,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减煤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耗煤项目的环评和审批。(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参与部门:市发改委、环保局、物价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重点用煤行业及其他重点用煤单位“煤改电”、“煤改气”工作,用气企业应优先使用燃气管道集中供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自建供气设施。鼓励各县(市)、区对天然气锅炉、电锅炉给予终端消费补贴。加大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火电机组整合替代力度。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推广燃机热电联产和冷热电三联供。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扩大可再生能源替代规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建设局、农委、财政局、物价局、供电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面开展煤质专项检查。把煤炭质量管理作为减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开展重点耗煤企业煤炭质量专项督查,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16号令),扩大高热值煤利用规模,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减少低热值煤炭消费。各重点耗煤企业要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市、县质监部门加强对耗煤企业煤炭质量监督检查,督促耗煤企业对使用煤炭先行委托检验,确保达到使用要求。鼓励各县(市)、区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严肃查处涉煤违规行为。新上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对未达到替代标准的项目,各审批部门不得出具核准、能评、环评等批复性文件,不得发放开工许可;对违规建设的项目,勒令停工;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煤质检查、燃煤锅炉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以及减量等量替代等落实措施的监查,对未认真履行相关减煤措施的企业和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附件:1.南通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南通市2017年减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3.南通市重点耗煤企业减煤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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