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5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以及《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 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南通沿江沿海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南通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进一步推进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二、建设目标
到2017年底,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修造船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垃圾等的接收能力,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衔接通畅,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合规处置;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
到2020年底,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
港口、修造船厂应根据自身实际和运营管理特点,自行接收船舶污染物,或与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合作,与之签定到港船舶垃圾、船舶残油及油污水接收协作协议,与环卫部门合作,与之签订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协作协议,确保在经营期间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二)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1. 港口、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
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距离城区较近的,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距离城区较远或市政管网未覆盖到的,集中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出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或建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并与环卫部门合作,与之签订生活污水转运处置协议。
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港口码头、接收单位接收后上岸处置,严禁违规排放。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2. 港口、船舶油污水防治措施
(1)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有油污水产生的,建设油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城市管网或交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
(2)船舶残油、油污水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残油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管网。
3. 港口、船舶垃圾防治措施
(1)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设置垃圾桶、垃圾堆场、垃圾站等垃圾收集设施,港区垃圾由所在地环卫部门及时转运处置,固废、危废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接收、转运及处置。
(2)船舶垃圾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并按环卫部门要求交其进行转运和处置。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4. 船舶洗舱水防治措施
运输强制预洗货物产生的洗舱水和船舶换货产生的洗舱水,由港口码头自行接收或依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交由
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三)严格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
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鼓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现有经营业务基础上,开展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的接收工作,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接收能力。鼓励市域内相关企业从事洗舱水处理业务。
(四)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1. 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1)监管主体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港口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及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市级各部门对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联合监管模式、职责分工进行监管。(2017年年底前完成)
(2)职责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环保局、城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督促修造船厂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对修造船厂接收、转运及处置厂区与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修造船厂污染物及其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统计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港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与本建设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资金。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港口污染物和上岸后的船舶污染物监管;负责残油等船舶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监管;参与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按照城市规划,负责与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管网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各地环卫部门加强与属地港口、修造船厂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港口、修造船厂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投放、中转设施,按规定接收、转运、处置生活垃圾。负责协调港口码头与环卫部门签订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协议。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督促港口企业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会同海事局、环保局、城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港口企业污染物及其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统计汇总工作。
地方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排放的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处置排放情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修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根据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统计工作。
南通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排放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处置排放情况。开展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统计工作。
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接收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及监管工作。
(3)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
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及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置,执行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全流程的转移联单信息共享,部门及时掌握相关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2017年年底前完成)。
2. 联单制监管信息化建设
港口部门牵头,经信、财政、环保、城建、城管、海洋与渔业、安监、海事、国检等部门共同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信息平台,共享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信息。平台显示港口及船舶污染物从产生、储存、接收、转运、处理、排放的全流程情况。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采集、更新、查询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相应数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港口管理局及地方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协调推进工作组,负责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落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建立南通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联合监管合力,对不按要求整治、违规接收排放,以及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依法查处,确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合规处置。
(二)资金保障
市、县财政筹集资金用于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公用设施、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物价部门会同港口、海事、环保等部门出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政策,保证接收设施正常运转。
(三)监督考核
将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任务纳入相关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计划制定、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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