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4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南通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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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南通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40号






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长江南通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长江南通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长江饮用水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坚决依法维护沿江港口经营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76号)精神,结合南通实际,特制定长江南通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长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过驳作业。
  二、整治目标
  在基本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过剩产能,逐步取缔长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过驳作业。2017年12月底前,在已经取缔长江南通段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过驳作业的基础上,完成水上临时过驳市场规范化建设,未进入临时过驳区规范化管理的浮吊驶离江苏水域或拆解。2020年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取缔长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过驳作业。
  三、整治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长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过驳专项整治。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长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疏堵结合,分类处理。先期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取缔危险货物、进江海轮以及航道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水上过驳作业,规范水上临时过驳市场。在码头满足装卸能力的基础上,最终全面取缔水上过驳作业。
  (三)限定区域,合理布局。结合水上过驳现状和实际需求,根据省整治领导小组审定的区域,统一设置长江南通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对港口规划和物流园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建设砂石装卸专用码头。
  (四)严格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水上过驳准入条件,明确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水上临时过驳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四、组织机构
  (一)建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港口管理局和南通海事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信访局、法制办、港口管理局、南通市国税局、南通地税局、南通海事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长江上海航道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港口管理局和南通海事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推进本辖区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水上过驳专项整治。
  (二)职责分工
  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划沿江及通江河口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组织水上过驳浮吊设施及从业人员的排摸调查并统一分类、登记造册,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专项行动,实施浮吊安置、驶离、拆解,负责专用码头建设,落实驶离、拆解浮吊的补贴等经费保障。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摸查辖区内有港口经营资质的水上过驳单位基本情况,牵头提出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市场经营主体建议方案,实施港口经营许可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停止海轮水上过驳的港口经营许可,优化沿江砂石码头布点规划,指导开展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建设,参与摸排长江水域过驳浮吊设施和从业人员,参加研究浮吊拆解驶离补贴政策,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南通海事局:负责水上临时过驳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整治通告,参加研究浮吊拆解驶离补贴政策,参与摸排长江水域过驳浮吊设施和从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过驳准入资质条件,指导开展水上临时过驳区准入浮吊核查,指导办理内河通航水域设立水上临时过驳区的许可手续,参加联合执法,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浮吊设施的检验发证管理,核查浮吊检验发证情况,停止长江南通段新造浮吊设施的检验发证工作,参与摸排通江河口水域浮吊设施和从业人员,协助做好浮吊设施准入管理,对砂石水路运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参加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工作,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市直新闻单位组织开展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新闻报道,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对外宣传,指导督促相关职能单位做好相关舆情应对和处置,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南通地区修造船厂停止新建用于南通水域的水上临时过驳浮吊设施,协调落实浮吊的拆解。
  市公安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维稳,预防制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配合开展浮吊设施遣返,参加联合执法和通江河口浮吊排摸调查工作,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海事、港口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浮吊拆解、驶离江苏水域的补贴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水上临时过驳区环境管理要求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建设对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影响开展评估,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水利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临时过驳区划定后过驳浮吊、过驳船舶的监督管理,参加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工作,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它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对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监督水上临时过驳区的市场交易行为,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方案和治理通告的法制审核,参与整治工作过程有关法律问题的论证,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南通市国税局、南通地税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负责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对拟准入浮吊消防安全及人员背景开展核查工作,负责牵头开展水上临时过驳区视频监控建设,参加联合执法和长江南通段浮吊排摸调查,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打击暴力抗法行为,配合开展浮吊设施遣返、看管,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长江上海航道处:负责协调办理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砂石装卸专用码头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办理专用航标许可、设置等,发布航道通告,协助做好内外宣传,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五、工作安排及节点
  (一)摸底上报、制定工作方案(9月20日前)
  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开展水上过驳浮吊设施和从业人员摸排调查,海事、港口、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加,完成《长江南通段浮吊设施及从业人员排摸调查统计表》;负责对排摸出的浮吊统一编号、分类登记造册,按照“一浮吊一档案”要求建立浮吊设施及从业人员档案;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责任和时间节点,工作方案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会同市港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制定浮吊拆解、驶离的具体补贴政策和标准。
  (二)明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市场经营主体(9月20日前)
  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等配套的设备设施;取得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临时经营权。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经营主体单位名单上报省整治办,相关部门按规定发放水上过驳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发布整治通告(9月30日前)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水上过驳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同步发布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通告,向浮吊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运输船舶传达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明确整治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劝导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作业并驶离相关水域。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负责将整治通告内容传达到位,按照“一浮吊一告知”的要求,逐一对水上过驳浮吊业主宣传发放整治通告和告知书,督促签收。
  (四)明确水上过驳准入资质(9月30日前)
  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单位对现有浮吊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准入的浮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取得船舶检验、适航、防止油污等证书,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浮吊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设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安全设施(10月15日前)
  水上临时过驳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定详细的设置方案,提倡采用系浮筒的方式定点作业。设置方案确定并经评审论证后,经营单位应抓紧实施,10月15日前完成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安全设施设置工作。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或形成会议纪要。
  (六)清理整治水上过驳作业(12月20日前)
  1.对满足准入条件、愿意继续从事水上过驳并纳入公司化管理的水上过驳浮吊,按照省统一部署迁移至规范的水上临时过驳区并予以保留。迁移工作由设置水上临时过驳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对未纳入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其它过驳浮吊,按照省统一部署,由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海事、港口、公安、交通等部门参与,依法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撤离江苏水域。
  (七)强化水上非法过驳执法(持续进行)
  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加强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规范管理的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非法过驳的经营人、所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船舶动态实时跟踪、监督和管理,严厉查处运输船非法过驳作业,严禁过驳平台在非划定水域停泊。对抗拒执法等行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惩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联防联管机制,加强水上过驳临时作业区管理。严禁新增过驳浮吊设施,全面停止长江南通段新造浮吊设施的检验发证工作,坚决杜绝新的非法过驳区和非法过驳作业行为的产生。
  (八)加强过渡期间专用码头建设(2020年底前)
  过渡期间,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港口规划和物流园区规划,提出建设专业砂石装卸码头需求;综合利用现有码头设施,增加码头装卸能力,满足砂石装卸需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优化沿江砂石码头布点规划,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建设专业砂石装卸码头,实现砂石运输的转型升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提高到“长江大保护”的高度上认识,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齐心协力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长江南通段原有浮吊,鼓励进船厂拆解或驶离江苏水域,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南通海事局、市港口管理局制定方案报市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与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保障。
  (三)强化相互协同。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联系配合,同步整治,共同行动。涉及到部门配合的,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支持。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建立联络员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各阶段整治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坚持依法行政。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维护社会稳定。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及时疏导、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强化疏导,把预防、处理好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全力缓解矛盾、化解冲突。
  (六)建立考核机制。市整治领导小组、沿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影响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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