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1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5:53:57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细则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
  (三)监督、指导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
  (四)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管等。
  第七条 市农工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渔局、卫计委、民防局、国资委、港口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有关交易标准,依法负责其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管和监督执法。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核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资格;
  (六)协助建立、维护综合专家库和信用信息库;
  (七)对各类交易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
  (八)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督、监察审计提供监管依托;
  (九)负责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维护公共资源正常秩序,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投诉等事项;
  (十)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等。
  第九条 各县(市)、通州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增挂“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牌子,其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进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交易,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崇川区、港闸区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崇川区、港闸区政府明确的交易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各分中心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编制、人员及资产的管辖权仍归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统一发布《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提出在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列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先租后让,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国有产权、物权、债权、股权、经营权转让;
  (五)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特许经营权;
  (七)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央及省属企业在南通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可以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的运行方式。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与检验试剂)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交易项目,应当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七条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依据乐动体育ldsports5.0 规定的方式进行。招标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依法批准。
  第十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通过互联网或窗口办理项目登记受理;
  (二)受理后,招标人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等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或窗口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有关
  手续,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规定查验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资格;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交易文件规定,提供抽取专家服务,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见证(鉴证)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和评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质疑,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网络抽取终端,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等功能;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没有的专业类型专家,可由招标人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提供专家名单,经有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场所设施标准,完善物理隔离、技术隔离、流程隔离等措施;安装音视频监控、电子评标、远程评标、变声对讲等系统;设立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识别、自动安检等设施设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全时段电子监控。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应当选择具备隔夜评标条件的场所。
  第五章 交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应当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场所、信息发布、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等相关服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所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
  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机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具备条件的,优先选择电子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库,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连接有关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和动态更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交互信用信息,同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开公示的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均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综合管理、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体制。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制度,实施综合管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
  (一)根据需要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发布公告,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确认交易结果,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整合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等的重要依据。建立综合管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3〕209号)同时废止。


通政办发[2017]113.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637.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